致使「广南」申请信用状骗银行一亿一千二百万元信贷 公司董事被判入狱九年
2001年6月9日
一名公司董事,涉嫌用假文件显示有真实的商业交易,致使广南(集团)有限公司(「广南」)向银行申请信用状,诈骗多间银行共一亿一千二百万元信贷,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六)在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九年。
郑瑞华,四十七岁,创志国际有限公司(「创志」)董事、股东兼副总经理,昨晚被陪审团裁定共十四项罪名成立,包括十一项串谋诈骗及三项处理相信是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创志」是南方工贸总公司(「南方」)在港的「窗口公司」。「南方」是一家总部设在内地的集团。
法官贝珊在宣判时称,被告的诈骗计划历时多年,对香港银行系统构成严重的损害,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被告并无刑事纪录,以及除了仍有一笔仍未偿还予其中一间银行的信贷款项,银行并无损失。
廉署先后起诉二十七名人士,怀疑他们参与连串与「广南」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的信用状诈骗案。其中十人,包括本案被告,已承认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年至九年不等。有关信用状案件涉款约达十八亿元。
案情透露:郑与「广南」附属机构「誉东国际有限公司」(「誉东」)副总经理邓维娜、其已故丈夫叶晓穗,「誉东」前雇员范玉书、马志恒、曾纪瑜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七间银行。
七间银行包括东亚银行、 The Sakura Bank Limited 、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荷兰银行、东京三菱银行香港分行、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及南洋商业银行。
郑导致「广南」利用伪造文件,向该等银行申请及行使合共十一张信用状。该等伪造文件声称「广南」与「誉东」、「创志」及由叶拥有的本地贸易公司「毕林投资发展公司」(「毕林投资」)之间存有商业交易。
有关虚假商业交易涉及买卖罐头食品包装原料冷扎板及电讯器材。
根据该等信用状,有关银行其后发放合共一亿一千二百万元信贷款项予「创志」及「毕林投资」。
被告从款项中扣除百份之零点一作回佣后,将剩余信贷款项转存给「誉东」。
郑亦被裁定另外三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其处理合共一千六百万元,而明知有关款项是犯罪所获的得益。
有关控罪于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Peter Cahill 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李志良及刘玉仪协助。
郑瑞华,四十七岁,创志国际有限公司(「创志」)董事、股东兼副总经理,昨晚被陪审团裁定共十四项罪名成立,包括十一项串谋诈骗及三项处理相信是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创志」是南方工贸总公司(「南方」)在港的「窗口公司」。「南方」是一家总部设在内地的集团。
法官贝珊在宣判时称,被告的诈骗计划历时多年,对香港银行系统构成严重的损害,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续称,判刑已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被告并无刑事纪录,以及除了仍有一笔仍未偿还予其中一间银行的信贷款项,银行并无损失。
廉署先后起诉二十七名人士,怀疑他们参与连串与「广南」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的信用状诈骗案。其中十人,包括本案被告,已承认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年至九年不等。有关信用状案件涉款约达十八亿元。
案情透露:郑与「广南」附属机构「誉东国际有限公司」(「誉东」)副总经理邓维娜、其已故丈夫叶晓穗,「誉东」前雇员范玉书、马志恒、曾纪瑜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七间银行。
七间银行包括东亚银行、 The Sakura Bank Limited 、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荷兰银行、东京三菱银行香港分行、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及南洋商业银行。
郑导致「广南」利用伪造文件,向该等银行申请及行使合共十一张信用状。该等伪造文件声称「广南」与「誉东」、「创志」及由叶拥有的本地贸易公司「毕林投资发展公司」(「毕林投资」)之间存有商业交易。
有关虚假商业交易涉及买卖罐头食品包装原料冷扎板及电讯器材。
根据该等信用状,有关银行其后发放合共一亿一千二百万元信贷款项予「创志」及「毕林投资」。
被告从款项中扣除百份之零点一作回佣后,将剩余信贷款项转存给「誉东」。
郑亦被裁定另外三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其处理合共一千六百万元,而明知有关款项是犯罪所获的得益。
有关控罪于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Peter Cahill 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李志良及刘玉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