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诉房署建筑师疑涉粉岭及天水围「居屋」工程贪污

2001年6月18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一)落案起诉一名房屋署建筑师。该名建筑师怀疑涉及粉岭及天水围的建屋工程的贪污案件。

邓海安,三十五岁,被控两项串谋收受利益,一项串谋索取利益及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案件今午于东区法院提堂。

裁判官麦理庭准被告今日暂时毋须答辩,将案件押后至七月三日,以待转解区域法院。被告获准以二十万元现金保释外出,并受命不得离港,交出旅游证件,每星期到廉署报到三次,及不得直接或间接联络控方证人。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有房署职员涉嫌收受承建商及分判商贿赂,作为对工程作宽松监管、协助获取工程合约或向供应商批出建屋材料合约的报酬,较早时采取调查行动,被告为被捕人士之一。

第一项控罪指邓于一九九七年八月至一九九八年九月期间,与分判商张玉麟及陈嘉宁串谋接受利益,即予以支付或免却邓用于进餐、夜总会娱乐、舞小姐街钟服务、桑拿浴室及旅行等支出。

邓涉嫌收受有关贿赂,作为其利用本身职权及影响力,协助亚洲工程公司取得粉岭 49A 区第二期房署发展工程分判合约的报酬。

邓另被控以一项控罪,指其于上述期间,以相同理由与张玉麟串谋接受利益。有关利益等同亚洲工程公司获批有关粉岭工程分判合约总合约价百份之五的款项,约一百万元。

另外,邓亦被控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及二○○一年四月期间,与陈树明及陈嘉宁串谋,向一些分判商索取因获批同一项工程及另一个位于天水围 102 区第七期工程分判合约而同意支付的金钱报酬。

邓涉嫌索取有关利益,作为利用其职权及影响力,致使陈树明或陈嘉宁代理的物料于粉岭有关工程中获得采用。

第四项控罪指邓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及一九九八年九月期间,与张玉麟串谋向另一名房署建筑师张琦明提供利益,作为张琦明利用其职权及影响力协助亚洲工程公司取得天水围工程分判合约的报酬。

有关利益等同亚洲工程公司获批天水围工程所有分判合约总合约价百份之三的款项,约六十万元。

邓与张较早时亦因有关调查,被廉署于另案起诉控以三项贪污罪名。

两人被指与他人串谋收受利益,包括饮宴、夜总会娱乐、女伴游及妓女性服务,作为对保华德祥营造有限公司及五洋建设株式会社的雇员作出优待的报酬。有关案件正待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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