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 Rockefeller 前董事上诉维持贪污诈骗五千万元罪名成立

2001年6月27日

Rockefeller & Co. (Far East) Limited (Rockefeller) 前董事总经理李国荣,被廉政公署控以贪污及讹骗罪名,涉及款项约五千万元,较早时被判罪名成立,其后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昨日(星期二)驳回其上诉申请,决定维持原判。

李国荣,四十二岁,于去年八月在原讼法庭被陪审团一致裁定共十七项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六年。

李的上诉申请于上月由司徒冕法官、梅贤玉法官及祁彦辉法官审理。

上诉庭昨日颁下书面判词,将李提出的两项上诉理据全部驳回。

首先,上诉庭不接纳李提出的论据,指原审法官拒绝李要求重新开始翻供聆讯之决定,对他并不公平。有关翻供聆讯是在陪审团组成之前进行。

上诉人指原审法官的决定令辩方无法盘问一名 Rockefeller 高级经理,而该名经理当时未能在有关翻供聆讯中作供。

不过,上诉庭认为即使重新开始有关程序,该名证人在更尖锐的盘问下会作出不同或较不可信的证供的机会极微,故认为原审法官的决定并无对上诉人构成任何不公平。

上诉人又提出另一项理据,指原审法官于总结案情时,并无向陪审团仔细陈述辩方案情,有欠公允。

上诉庭则表示满意原审法官的处理手法,指陪审团已明瞭所有辩方的陈述。

李国荣在一九九二年至九六年受雇于 Rockefeller 期间,曾作出一些有损 Rockefeller 利益的行为,即透过买卖股份而从中获利,令公司蒙受损失,但为自己得益。他又未得雇主同意收受第三者的利益,作为代表 Rockefeller 买入股票的报酬。

李共被裁定十七项罪名成立,其中十一项收受利益及三项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和两项串谋讹骗及一项串谋收受利益。控罪涉及金额约共五千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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