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饮食公司五名前雇员受贿十五万元从来港航机偷外国报章售予报摊被判囚
2001年7月3日
国泰航空饮食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国泰饮食」)的五名前膳食员,收受共十五万一千八百元贿款,从来港的航机上偷取外国报章并售予中环及金钟的报摊,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荃湾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四至八个月。
「国泰饮食」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国泰航空」)的全资附属公司,负责在香港提供膳食服务予「国泰航空」的航机。
张耀源,二十九岁、张志坚,二十六岁、卢冠,二十八岁,各被判入狱八个月及须归还一万元予前雇主;蔡剑龙,三十一岁,及李志坚,四十五岁,则各被判入狱四个月及须归还三千元予前雇主。
五名被告较早时承认共十项贪污罪名。
裁判官水佳丽宣判时称,为了维护香港的廉洁声誉,故此须判处各被告即时入狱。
「国泰饮食」每日购入外国的报章,供航机上的乘客阅读。
「国泰饮食」规定员工不得取去任何公司物品作私人用途,包括乘客曾经或未曾阅读的外国报章。
案情透露:张耀源串谋收受李树茂及卢提供款项,即每三日至四日四百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至六百元,作为从「国泰饮食」偷取外国报纸并供应予他们的报酬。
张耀源亦串谋向蔡及李志坚提供每月一千元,作为偷取报纸予张耀源及张志坚的报酬。
张志坚串谋收受款项,即每日八十元至九十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以偷取报纸并供应予李树茂及卢。
卢、蔡及李志坚以相同理由分别每月收取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元、七百元至一千一百元及一千三百元。
案情又指出,九七年九月至去年三月期间,五名被告收受共十五万一千八百元贿款,作为偷取报章的报酬。
李树茂案发时在香港国际机场禁区内经营三个员工食堂,并供应外国报章予中环及金钟的报纸零售商。
李,四十八岁,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即串谋提供利益及串谋偷窃,今日提出更改认罪的申请。有关申请将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聆讯。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曹永年协助。
「国泰饮食」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国泰航空」)的全资附属公司,负责在香港提供膳食服务予「国泰航空」的航机。
张耀源,二十九岁、张志坚,二十六岁、卢冠,二十八岁,各被判入狱八个月及须归还一万元予前雇主;蔡剑龙,三十一岁,及李志坚,四十五岁,则各被判入狱四个月及须归还三千元予前雇主。
五名被告较早时承认共十项贪污罪名。
裁判官水佳丽宣判时称,为了维护香港的廉洁声誉,故此须判处各被告即时入狱。
「国泰饮食」每日购入外国的报章,供航机上的乘客阅读。
「国泰饮食」规定员工不得取去任何公司物品作私人用途,包括乘客曾经或未曾阅读的外国报章。
案情透露:张耀源串谋收受李树茂及卢提供款项,即每三日至四日四百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至六百元,作为从「国泰饮食」偷取外国报纸并供应予他们的报酬。
张耀源亦串谋向蔡及李志坚提供每月一千元,作为偷取报纸予张耀源及张志坚的报酬。
张志坚串谋收受款项,即每日八十元至九十元、每周一千六百元及每周二百元,以偷取报纸并供应予李树茂及卢。
卢、蔡及李志坚以相同理由分别每月收取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元、七百元至一千一百元及一千三百元。
案情又指出,九七年九月至去年三月期间,五名被告收受共十五万一千八百元贿款,作为偷取报章的报酬。
李树茂案发时在香港国际机场禁区内经营三个员工食堂,并供应外国报章予中环及金钟的报纸零售商。
李,四十八岁,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即串谋提供利益及串谋偷窃,今日提出更改认罪的申请。有关申请将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聆讯。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陈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曹永年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