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供应商行贿「中大」花王以取得生意押后判

2001年7月5日

一名植物供应商今日(星期四)在北九龙法院承认行贿香港中文大学(「中大」)一名花王,以取得向「中大」供应盆栽的生意。

梁爱莲,三十七岁,承认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赂贿条例》第 5(1)(a) 条。

控罪指被告于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先后两次向「中大」花王冯高登提供共一千四百元,作为冯在促致梁与「中大」之间达成供应植物合约给予协助的报酬。

裁判官沈小民将案件押后至七月十九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获准以一千元现金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冯于九五年九月向在太子道西摆卖花卉及盆栽的被告订购勒杜鹃及龙船花,共值三千一百三十元。冯随后向梁索取二百元至三百元作为订购有关盆栽的报酬。

被告其后将订购的勒杜鹃及龙船花运送往「中大」。

「中大」于九五年十月底向被告支付有关款项后,冯向被告索取先前双方同意的利益,被告遂给予冯二百元。

九七年四月,冯再次接触被告,并要求她提供六十盆莲花的报价。

被告在冯的要求下同意夸大莲花的售价,由每盆三十元加至五十元,并向「中大」发出一张夸大报价的单据。

被告亦同意就每盆售出的莲花,向冯支付二十元,作为冯向其订购有关盆栽的报酬。

被告于九七年五月收取「中大」的付款,而冯则于同年六月收受被告提供的一千二百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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