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参与假信用卡骗案判囚两年半至四年

2001年7月9日

三名男子利用伪造信用卡行骗,意图从一间珠宝店获取总值一百万元的手表,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两年半至四年。

刘志良,无业,三十五岁,被判入狱四年;而推销员罗国辉,四十六岁,及技术员吴梦豪,三十五岁,则分别被判入狱三年及两年半。

罗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刘及吴较早时承认共四项罪名,包括串谋诈骗、管有及使用假信用卡。

暂委法官麦健涛宣判时称,三名被告犯了严重罪行,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被告的诈骗勾当是有预谋的,而被告的行为更破坏了香港的声誉。

案情透露:去年十二月七日,罗接触一名廉署线人,寻求该名线人协助策划使用假信用卡的诈骗勾当。

十二月二十日,罗介绍刘予该名线人认识。

两日后,罗与该名线人会面。在会面时,罗表示刘可从一些合谋的银行职员取得大量真正信用卡的资料,以制造假信用卡。

该名线人及罗同意,有关假信用卡会在沙田一间酒店的珠宝店使用,但事前须行贿该店的「助理总经理」,以获得他的协助。

本年一月八日,罗再次安排线人与刘会面。期间,刘表示他们的集团可提供至少三十张假信用卡,并在该珠宝店使用。

两日后,该名线人介绍一名化名为「 Tom 」的廉署卧底人员予刘认识。

在会面期间,刘表示他有意使用假信用卡,在该间珠宝店「购买」总值一百万元的手表,从中可获利五十万元。

刘亦指使 Tom 接触有关珠宝店的「助理总经理」及讨论有关勾当。该名「助理总经理」由另一名廉署卧底人员假扮。

今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刘及 Tom 与吴在该间位于沙田的酒店会面。刘要求吴在多张伪造信用卡上签名。

其后,吴及 Tom 前往酒店内的珠宝店使用该等假卡。

吴使用假卡签账两万元后,被当场的廉署人员拘捕,并在其身上搜出十三张假信用卡、该张两万元信用卡签账单据及一张属于他人的身分证。刘在珠宝店附近被捕,而罗则于翌日落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乔尚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耀其及李慕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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