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房署建筑师收受总承建商利益罪成分别入狱两年及两年半
2001年7月30日
两名房屋署建筑师,在粉岭及天水围两个房屋署的公共建屋计划中串谋收受利益,作为对总承建商作出优待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两年及两年半。
有关利益包括饮宴、夜总会娱乐及女伴游服务。
邓海安,三十五岁,被判入狱两年,而张琦明,三十七岁,则被判入狱两年半。
邓及张今日被裁定共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的罪名成立,即串谋收受保华德祥营造有限公司(「保华德祥」)及五洋建设株式会社(「五洋建设」)提供的利益。
「保华德祥」为粉岭 49A 区第二期及天水围 102 区第五期建屋计划的总承建商,而「五洋建设」则是天水围 102 区第七期建屋计划的总承建商。
法官韦毅志宣判时称,本案潜在的危险,正是被告「不言而喻」的行贿受贿安排,公众必须对此提高警惕。
法官续称,有关公屋的结构安全不一定受到破坏,但两名被告的诚信却肯定受到损害。
法官说,判处这样的刑罚时确切需要考虑的是判刑必须具阻吓作用,不单是对被告而言,而且对其他可能扺受不住诱惑的公务员也应有阻吓作用。
法官续说,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必须诚实可靠,才能使市民大众对他们有信心。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公务员,他们应知道判监是必然的后果。
有关控罪指邓与「保华德祥」地盘代表谭兆其及其他人串谋收受利益,作为持续对谭及「保华德祥」其他雇员作出优待的报酬。
张亦被裁定一项类似罪名成立。
张另以相同理由与「五洋建设」高级建筑经理朱家雄及其他人串谋收受利益。
有关罪行于九八年十二月至去年八月期间发生。
此外,邓较早时在另一宗案件被廉署落案起诉,控以四项贪污罪名。案件涉及在该两项房屋署建屋计划中工程合约的分判。
邓将于八月十四日在区域法院答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Chris Coghl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国湛协助。
有关利益包括饮宴、夜总会娱乐及女伴游服务。
邓海安,三十五岁,被判入狱两年,而张琦明,三十七岁,则被判入狱两年半。
邓及张今日被裁定共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的罪名成立,即串谋收受保华德祥营造有限公司(「保华德祥」)及五洋建设株式会社(「五洋建设」)提供的利益。
「保华德祥」为粉岭 49A 区第二期及天水围 102 区第五期建屋计划的总承建商,而「五洋建设」则是天水围 102 区第七期建屋计划的总承建商。
法官韦毅志宣判时称,本案潜在的危险,正是被告「不言而喻」的行贿受贿安排,公众必须对此提高警惕。
法官续称,有关公屋的结构安全不一定受到破坏,但两名被告的诚信却肯定受到损害。
法官说,判处这样的刑罚时确切需要考虑的是判刑必须具阻吓作用,不单是对被告而言,而且对其他可能扺受不住诱惑的公务员也应有阻吓作用。
法官续说,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必须诚实可靠,才能使市民大众对他们有信心。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公务员,他们应知道判监是必然的后果。
有关控罪指邓与「保华德祥」地盘代表谭兆其及其他人串谋收受利益,作为持续对谭及「保华德祥」其他雇员作出优待的报酬。
张亦被裁定一项类似罪名成立。
张另以相同理由与「五洋建设」高级建筑经理朱家雄及其他人串谋收受利益。
有关罪行于九八年十二月至去年八月期间发生。
此外,邓较早时在另一宗案件被廉署落案起诉,控以四项贪污罪名。案件涉及在该两项房屋署建屋计划中工程合约的分判。
邓将于八月十四日在区域法院答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Chris Coghl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国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