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股东承认向警长提供「保护费」候判
2001年8月30日
一名餐厅股东,向一名警长每月提供「保护费」,先后支付共一万六千元予该警长,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荃湾法院承认控罪。
林冠文,三十岁,「一本餐厅」股东,今日承认八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罪名,即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裁判官施万德将案件押后至九月二十日,以待被告的背景、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一本餐厅」位于红磡,于九六年中开业,当时驻守西九龙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的警长顾英礼到访该餐厅。
该餐厅两名主要股东相信,若餐厅受到三合会成员滋扰时,顾可以提供协助,故他们同意每月向顾提供「保护费」。
林当时在该餐厅任职经理,目睹两名股东向顾提供「保护费」。
九七年尾,另一间「一本餐厅」在荃湾开业。林成为该联营餐厅其中一位小股东。林其后被调往该餐厅继续担任经理。
该两名主要股东指使林每月向顾支付二千元「保护费」。
顾每月第五日左右到访该餐厅。林每月要求收银员给他二千元,然后将现金放入信封,并于顾到访时交给他。
案情指出,林于九七年十二月至九八年七月期间每月支付二千元「保护费」予顾。
此外,「一本餐厅」两名主要股东袁林(三十七岁)及王国兴(三十八岁)共被控一项串谋向顾定期提供款项。王另被控三项控罪,指他先后向顾提供合共八千元。两人将于九月七日在区域法院答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冼丽贞协助。
林冠文,三十岁,「一本餐厅」股东,今日承认八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罪名,即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裁判官施万德将案件押后至九月二十日,以待被告的背景、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一本餐厅」位于红磡,于九六年中开业,当时驻守西九龙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的警长顾英礼到访该餐厅。
该餐厅两名主要股东相信,若餐厅受到三合会成员滋扰时,顾可以提供协助,故他们同意每月向顾提供「保护费」。
林当时在该餐厅任职经理,目睹两名股东向顾提供「保护费」。
九七年尾,另一间「一本餐厅」在荃湾开业。林成为该联营餐厅其中一位小股东。林其后被调往该餐厅继续担任经理。
该两名主要股东指使林每月向顾支付二千元「保护费」。
顾每月第五日左右到访该餐厅。林每月要求收银员给他二千元,然后将现金放入信封,并于顾到访时交给他。
案情指出,林于九七年十二月至九八年七月期间每月支付二千元「保护费」予顾。
此外,「一本餐厅」两名主要股东袁林(三十七岁)及王国兴(三十八岁)共被控一项串谋向顾定期提供款项。王另被控三项控罪,指他先后向顾提供合共八千元。两人将于九月七日在区域法院答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冼丽贞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