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诈骗三百八十万元物业贷款判刑两年零九个月
2016年10月14日
一名家庭主妇讹称是其丈夫的合法受权人,诈骗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一笔三百八十万元的物业贷款,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早前承认控罪,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两年零九个月。
张巧宜,六十二岁,早前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暂委法官高伟雄在判刑时表示,被告干犯的欺诈罪行违反诚信。
暂委法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四年零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多项求情理由,将刑期减至两年零九个月。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与其丈夫是柴湾一个私人屋苑单位的联权共有人。
被告于二○一五年初出现财政困难,向中介公司城巿理财策划有限公司(城巿理财)寻求协助。
城巿理财一名经理向被告表示,作为两名联名拥有人的其中一人,她无法取得物业贷款。该名经理提议被告拿取一份其丈夫的身份证副本,以将该物业百分之一百抵押,被告表示同意。
案情透露被告在三份文件上假冒丈夫的签名,有关文件为一份尚未签署的授权书的签名页,一份尚未签署的委讬书,及一份物业贷款—共同申请人资料表格,其签名表示丈夫作为一名共同申请人,同意将该物业抵押以获得物业贷款。
有关文件其后被提交至持牌放债人公司利星行信贷有限公司(利星行)申请物业贷款。由于相信所有呈交的文件均是准确和真实的,利星行于或约于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向被告及其丈夫批出一笔三百八十万元的物业贷款。
在清付被告的其他未偿还按揭、法律费用、政府收费以及城巿理财的顾问费后,被告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从代表利星行的律师行收取逾六十一万元。
被告的丈夫确认他从未在该授权书、委讬书以及共同申请人表格上签署,他亦不同意抵押该物业以获得物业贷款。
利星行确认,假如该公司知悉被告丈夫的签名是被告假冒的,利星行不会批出该贷款。
利星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吴霭林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甘俐丽协助。
张巧宜,六十二岁,早前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暂委法官高伟雄在判刑时表示,被告干犯的欺诈罪行违反诚信。
暂委法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四年零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多项求情理由,将刑期减至两年零九个月。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与其丈夫是柴湾一个私人屋苑单位的联权共有人。
被告于二○一五年初出现财政困难,向中介公司城巿理财策划有限公司(城巿理财)寻求协助。
城巿理财一名经理向被告表示,作为两名联名拥有人的其中一人,她无法取得物业贷款。该名经理提议被告拿取一份其丈夫的身份证副本,以将该物业百分之一百抵押,被告表示同意。
案情透露被告在三份文件上假冒丈夫的签名,有关文件为一份尚未签署的授权书的签名页,一份尚未签署的委讬书,及一份物业贷款—共同申请人资料表格,其签名表示丈夫作为一名共同申请人,同意将该物业抵押以获得物业贷款。
有关文件其后被提交至持牌放债人公司利星行信贷有限公司(利星行)申请物业贷款。由于相信所有呈交的文件均是准确和真实的,利星行于或约于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向被告及其丈夫批出一笔三百八十万元的物业贷款。
在清付被告的其他未偿还按揭、法律费用、政府收费以及城巿理财的顾问费后,被告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从代表利星行的律师行收取逾六十一万元。
被告的丈夫确认他从未在该授权书、委讬书以及共同申请人表格上签署,他亦不同意抵押该物业以获得物业贷款。
利星行确认,假如该公司知悉被告丈夫的签名是被告假冒的,利星行不会批出该贷款。
利星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吴霭林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甘俐丽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