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分判商地盘职员承认沙田圆洲角串谋建「短桩」

2001年10月11日

一名前分判商地盘代表,今日(星期四)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承认与其他人串谋,于沙田圆洲角两幢「居者有其屋」住宅楼宇建造不合规格桩柱。

李伟衡,四十四岁,案发时受雇于会汉建设有限公司(「会汉」),今日向暂委法官麦明康承认一项串谋欺诈香港房屋委员会罪名。

由于涉及圆洲角案件另外两名被告将于明年六月审讯,法庭决定押后宣判。

李被控于一九九八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间,与陈广仪、姚耀南、李志谦、刘达成及其他人串谋欺诈房委会,即不诚实地:

- 没有按照房委会核准钻桩图则建造沙田第 14B 区第 2 期 D 座及 E 座地基工程的钻桩;

- 讹称该些钻桩是根据房委会核准图则而建造;及

- 致使房委会就该项非按照核准图则而进行的工程支付费用。

有关「居屋」的地基工程合约总值六千三百万元,由亚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亚太」)承接,再分判予现已停业的「会汉」。

案情透露,已兴建的三十六支钻桩中,只有四支符合标准;二十一支比指定标准短二至十五米,而余下十一支并非按照规定钻进岩石层而只是座落于软土层。

案情指出,地基工程进行期间,为了加快挖掘桩孔,「会汉」前董事陈广仪及姚耀南涉嫌指使员工无须将钢通钻进桩柱底层,并于过程中使用泥土稳定剂。

被告其后依照陈及姚的指示,指使助理工程师刘达成及管工李志谦进行地基工程,并下令将量度钻桩长度的量度尺剪短。

被告又承认为隐瞒有关诈骗行为,他曾于呈交房屋署的文件中虚报钻桩记录,及更改由房署地盘职员进行的桩柱测试结果。

根据被告提交的报告,房委会其后向「亚太」发放合约的部分款项达四千万元,而「亚太」则支付「会汉」一千七百万元,作为有关钻桩工程的费用。

李较早时于另一宗涉及中环抽水站「短桩」案中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三年零三个月,现正服刑。

案件今日由处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广池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梁启荣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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