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误导「中银」发出不确财政文件骗内地机关判监今上诉遭驳回

2001年10月16日

一名公司董事及一名中国银行(「中银」)前分行经理,今年较早时被法庭裁定串谋引致「中银」发出一封不准确的函件罪名成立,两人其后提出上诉,今日(星期二)被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判。

潘维曦,四十二岁,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下称「中港公司」 ) 董事及股东;及鲍昌富,四十九岁,前「中银」皇后大道东分行经理,于今年一月各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中港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从事内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潘及鲍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及另一项串谋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的交替罪名成立。

上诉法庭法官胡国兴于今日颁布的判词中指出,原审法官裁定两人罪名成立的判决稳妥及安全,而对鲍的判刑亦恰当。

上诉庭法官又赞同原审法官的判决,认为该案对国内的合资企业登记制度,确实有很严重的影响,亦对香港为国际商业城市及金融中心的声誉,作出严重的打击。

潘及鲍,连同「中港公司」前经理罗伟文,串谋引致「中银」向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一封不准确的函件,以证明「中港公司」的户口有八位数字的结余。

「中港公司」一张在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帐户开出的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支票,于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存入该公司在「中银」的帐户内。

潘要求罗向「中银」申请一份八位数字的资信证明函,纵使知道「中港公司」在「中银」帐户的款项不足。

鲍指示下属把该笔仍未兑现的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款项纳入资信证明函内。

该张一千二百五十万元的支票,其后被南洋商业银行拒绝兑现。

潘其后就推翻定罪申请上诉,而鲍就推翻判罪及减刑提出上诉。

有关上诉由上诉庭首席法官梁绍中、胡国兴法官及汤宝臣法官审理。

罗,四十四岁,因与案件有关亦被判入狱十五个月,但罗并无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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