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工程师收取工人四成工资作聘用报酬承认受贿判监半年
2001年10月23日
一名助理工程师克扣一名临时工人四成工资,作为聘请该名工人在建筑地盘进行电器工程的报酬,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东区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邓献明,三十八岁,为工程分判商国炜工程有限公司(「国炜」)职员,较早前承认七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收受贿赂罪名。
控罪指邓于九九年十月四日至二○○○年六月二日期间,收受梁嘉聪合共四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贿款,作为聘用梁在「国炜」承判的多项建筑工程中担任临时电工的报酬。
裁判官李唯治指出,被告剥削工人工资作为贿款,属于严重的贪污罪行,必须判以即时监禁。
案情透露,被告聘请梁在粉岭及马坑多个建筑地盘进行电器工程。被告先后七次向梁索取及收受贿款,作为聘用他的报酬。
被告从梁每日的六百元工资中,平均扣除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作贿款,期间共克扣了合共四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工资。
廉署人员张耀其今日代表控方出庭。
邓献明,三十八岁,为工程分判商国炜工程有限公司(「国炜」)职员,较早前承认七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收受贿赂罪名。
控罪指邓于九九年十月四日至二○○○年六月二日期间,收受梁嘉聪合共四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贿款,作为聘用梁在「国炜」承判的多项建筑工程中担任临时电工的报酬。
裁判官李唯治指出,被告剥削工人工资作为贿款,属于严重的贪污罪行,必须判以即时监禁。
案情透露,被告聘请梁在粉岭及马坑多个建筑地盘进行电器工程。被告先后七次向梁索取及收受贿款,作为聘用他的报酬。
被告从梁每日的六百元工资中,平均扣除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作贿款,期间共克扣了合共四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工资。
廉署人员张耀其今日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