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庭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千万元信贷诈骗罪名成立

2001年10月29日

一名前银行副总裁及两名公司董事于九九年被裁定诈骗一千五百万元银行信用证罪名成立,其后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今日(星期一)一致驳回有关上诉申请。

黄少良,四十五岁,及叶威,五十岁,同为展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较早时被判入狱九个月,但获法庭准以保释以待上诉。两人在终审法院今日宣布裁决后,即时被送入狱服刑。

赵汝民,四十岁,美国亚洲银行前副总裁,较早时判监两年零九个月,经已服刑完毕。

有关上诉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包致金法官、陈兆恺法官、黎守律法官及布仁立爵士审理。

三人于去年八月曾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遭上诉法庭驳回,其后再向终审法庭上诉。

三名上诉人及另外四名人士被廉署起诉,被控于九五年十一月至九六年五月期间,串谋以欺诈手法促使美国亚洲银行及道亨银行签立多张总值一千四百七十万元的信用证。七人于九九年十一月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在申请该等信用证时,讹称所提供的资料为真确,并声明有关销售合约为真实。

原审法官于宣判时称,为向商界和市民发出清楚而明确的讯息,即香港绝不容忍该等罪案,并且必须严惩犯案者,因此将七名被告判以监禁刑罚,以收阻吓之效。

法官又指出,调查和检控这类复杂的金融诈骗案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并嘉许廉署人员以专业手法提出复杂财务调查的证据,协助法庭深入分析案情。

同案另外四名被告较早时分别被判即时入狱及监禁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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