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总经理提供十五万元以取工程合约罪成判囚二十七月
2001年10月29日
一名管理公司总经理,向业主立案法团主席提供十五万元贿款,藉以争取葵涌两座住宅大厦的顾问及电力维修工程合约,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二十七个月。
叶汉荣,四十岁,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高」)总经理,今日被裁定一项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叶将部分贿款交给该两座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后,被廉署人员当场拘捕。
法官麦健涛宣判时称,为遏止及阻吓同类贪污案件的发生,必须判处被告严厉的刑罚。
案情透露,「德高」向位于葵涌青山道的昌宏大厦及昌伟大厦提供管理服务。
去年四月,「德高」就协助该两座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招标,聘用电力维修工程的顾问。
同年五月,由叶管理的筑安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筑安」)及另外两间公司被挑选向业主立案法团提交建议书。
叶向业主立案法团主席李海表示,他可以推荐一间顾问公司。李请叶向业主立案法团另一成员文磊安跟进有关事件,因为文在电力维修方面有经验。
叶向李说:「呢啲系街外钱,你同我合作,就有钱大家揾。」
同年五月十六日,被告在油麻地一间酒楼与李会面。被告请李将顾问工程判给「筑安」,并答应给予李金钱报酬。四日后,被告与李再会面,并在酒楼洗手间内,将三万七千五百元给予李。
被告并向李说,有关款项只是首期。假若「筑安」或他所推荐的承建商获得顾问合约,他再会支付三万七千五百元作为报酬。他又表示,若有关电力维修工程亦由他所推荐的承建商获得,他会再支付七万五千元。
被告亦建议,在整笔十五万元贿款中,李及文应分别收取十万元及五万元作为报酬。
被告在提供三万七千五百元的首期贿款予李后,被在场的廉署人员拘捕。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梁照林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
叶汉荣,四十岁,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高」)总经理,今日被裁定一项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叶将部分贿款交给该两座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后,被廉署人员当场拘捕。
法官麦健涛宣判时称,为遏止及阻吓同类贪污案件的发生,必须判处被告严厉的刑罚。
案情透露,「德高」向位于葵涌青山道的昌宏大厦及昌伟大厦提供管理服务。
去年四月,「德高」就协助该两座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招标,聘用电力维修工程的顾问。
同年五月,由叶管理的筑安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筑安」)及另外两间公司被挑选向业主立案法团提交建议书。
叶向业主立案法团主席李海表示,他可以推荐一间顾问公司。李请叶向业主立案法团另一成员文磊安跟进有关事件,因为文在电力维修方面有经验。
叶向李说:「呢啲系街外钱,你同我合作,就有钱大家揾。」
同年五月十六日,被告在油麻地一间酒楼与李会面。被告请李将顾问工程判给「筑安」,并答应给予李金钱报酬。四日后,被告与李再会面,并在酒楼洗手间内,将三万七千五百元给予李。
被告并向李说,有关款项只是首期。假若「筑安」或他所推荐的承建商获得顾问合约,他再会支付三万七千五百元作为报酬。他又表示,若有关电力维修工程亦由他所推荐的承建商获得,他会再支付七万五千元。
被告亦建议,在整笔十五万元贿款中,李及文应分别收取十万元及五万元作为报酬。
被告在提供三万七千五百元的首期贿款予李后,被在场的廉署人员拘捕。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梁照林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