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职员诈骗政府八十七万元购屋贷款被判缓刑

2001年12月3日

一名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巡察员,向政府申请购屋贷款,假称在屯门购置物业作为自住,但实际上却将物业出租,欺骗政府八十七万零六百元贷款,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荃湾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两年。

潘绍琪,五十二岁,今日承认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罪名,即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

裁判官沈智慧宣判时称,被告违反雇主对他的信任,犯了严重罪行,但考虑被告认罪、有良好的背景并可能因此而丧失工作及长俸,故判处被告缓刑。

案情透露:潘案发时是前区域市政总署的巡察员。九九年八月十日,潘透过宝华物业代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一百六十五万元购入屯门小坑村沛年花园一个住宅单位。

十日后,潘根据政府购屋贷款计划呈交申请,并在申请表上声明已阅读及了解有关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及相关批核贷款的条款。

根据有关规例,该物业须为被告本人作为全时间的居所,被告不得将物业出租或分租作其本人及家人住所以外的用途。

九九年九月九日,政府正式批准被告的申请,并于同年九月十五日向其发放八十七万零六百元的购屋贷款。

九九年九月二十日,一名有意租屋的男子透过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前往观看被告的物业,其后与被告达成协议,以月租五千元租住上述物业两年,租约由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调查证实,被告从未在上述住所居住,他一直以月租二千五百元在大埔一所住宅大厦内租住一个房间。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关文渭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吴婉玲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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