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餐厅股东向警长每月提供贿款免受黑社会滋扰各入狱十个月

2001年12月4日

两名日本餐厅股东,按月向一名警长提供贿款,先后共支付予该警长约十二万五千元现金,希望餐厅能得到「保护」免受黑社会滋扰,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各被判入狱十个月。

袁林,三十七岁,及王国兴,三十九岁,同为红磡一本餐厅(「一本」)合伙人,较早时承认一项控罪,即串谋向警长顾英礼提供定期「保护费」。

法官邱智立宣判时称,贪污罪行必须受到严厉打击,以确保香港的声誉不受影响。

他又表示,有关判刑起点应为十八个月,但考虑被告无案底及认罪,故判两人各入狱十个月。

案情透露:「一本」于九六年中开业不久,顾英礼到餐厅找两名被告,向他们索取每个月五千元的「车马费」。

两名被告相信若餐厅受黑社会滋扰,顾可以提供协助,故同意由九六年八月起提供贿款。

由于餐厅生意欠佳,贿款金额于九七年二月减至每月三千元,及至九八年十二月至二○○○年三月期间再减至每月二千元。

「一本」另一名股东林冠文,二十九岁,较早时在荃湾法院承认八项罪名,即向顾每月提供「保护费」,先后支付共一万六千元予顾。林的判刑押后至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林敏纯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冼丽贞协助。

此外,廉署今日落案起诉一名警长,怀疑该名警长未经许可下收受两笔贷款共二万七千元。

庄培新,四十四岁,隶属上水警署,被控两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收受利益罪名,及一项诈骗罪名,将于 明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屯门法院 提堂。

其中两项控罪指庄于今年四月,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向梁美珠接受两笔贷款共二万七千元。

余下一项控罪指庄于今年六月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即使用一张未能兑现的支票,以偿还有关贷款。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