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执行建筑师由澳洲引渡回港受审今被裁定诈骗四百万元罪成入狱三年

2001年12月5日

一名曾受建筑工程设计公司聘用为执行建筑师的男子,较早时从澳洲引渡回港,就一宗诈骗四百万元的建筑设计费用的案件受审,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及入狱三年。

陈耀明,五十八岁,潘氏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潘氏建筑」)前雇员,于九四年二月廉署展开调查有关案件前已离港。被告于今年七月二十二日从澳洲被引渡回港。

被告今日被裁定五项罪名成立,包括伪造账目、伪造文件及诈骗等。

施允义法官宣判时称,被告是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筹划有关诈骗勾当,故须判处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有关判刑起点为四年,但考虑被告曾在澳洲已被扣留一段时期,故只判处三年入狱。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怀疑被告向「潘氏建筑」的客户提供利益,以进行诈骗勾当。调查其后揭发被告涉及数百万元的诈骗案件。

「潘氏建筑」从事替建筑公司草拟设计建筑图则。被告受雇于「潘氏建筑」期间负责联络客户及监管工程设计。

九三年七月,陈代「潘氏建筑」与长城策畧有限公司(「长城」)签署价值一千二百万港元的合约,为内地一项别墅发展计划负责建筑设计。

同年九月,「潘氏建筑」又与馥记地产关系企业(「馥记」)签订价值十四万美元的合约,在台湾设计另一项别墅发展计划。

陈其后伪造两张「潘氏建筑」发票,分别要求「长城」及「馥记」支付部分的设计费用,即三百万港元及十一万二千美元(相等于约八十七万三千六百港元)。

被告收取一张「长城」发出的三百万港元支票后,将其存入自己开设的公司的银行户口内。

陈稍后离港往美国,并于九四年二月九日在当地一间银行兑现两张由「馥记」开出款额共十一万二千美元的支票。

「潘氏建筑」其后在公司内发现一封被告的辞职信及一封由一名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声称准许陈收取有关款项作为「花红」。

廉署调查证实,该名董事从未发出有关授权文件,而文件上的签名为伪造。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姚咏慧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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