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国引渡回港前行政人员亏空公款三百万港元被判囚三年
2001年12月11日
一名电脑产品制造商前行政人员,因涉及三百万港元的盗窃案件,被廉政公署通缉,其后在加拿大向法 院提出反对引渡,经过三年之诉讼,最后被当地法庭勒令回港受审,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 狱三年。
赖科,三十五岁,爱普生香港有限公司(「爱普生」)前营业工程师,于九五年廉署展开调查有关案件 之前,已离港到加拿大居住。廉署其后透过律政司在彼邦展开引渡程序,直至今年九月二十七日成功将 被告引渡回港受审。
被告较早时承认三项罪名,即一项盗窃及两项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雇主,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称赖收受「爱普生」客户提供的利益,作为供应电脑产品予有关客户的报酬。 调查揭发被告侵吞公司收益,触犯盗窃及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赖于九五年一月至十一月受雇「爱普生」期间,负责在本港出售公司的产品,包括磁碟机。
九五年九月,赖计划供应磁碟机予本地公司「文思顿实业有限公司」(「文思顿」),而「文思顿」会 将有关磁碟机运往内地出售。
根据「爱普生」的政策,所有该公司在内地出售的产品,必须由特许代理供应。
赖利用自己开设的公司「海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海通」),先从「爱普生」购入磁碟机,然后透 过由李智群经营的中介公司「亚洲太平洋行」(「亚洲」)转售予「文思顿」。
李又向「文思顿」讹称「亚洲」为「爱普生」在内地的特许代理。
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海通」运送一万四千四百八十四部磁碟机予「亚洲」,然后由「文思顿」提取。
「文思顿」其后开出一张信用状,支付三十九万八千八百八十美元(相等于三百零八万一千三百三十九 点四三港元)予「亚洲」,以购买有关磁碟机。
在被告要求下,李将其中二百九十五万港元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并保留余下的十三万一千三百三十九 点四三港元,作为清还被告欠李的贷款。
被告亦使用两份虚假文件,即一份信贷申请书及一份客户纪录,以隐瞒其盗窃行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郑咏榆,并由廉署人员李铭勳协助。
赖科,三十五岁,爱普生香港有限公司(「爱普生」)前营业工程师,于九五年廉署展开调查有关案件 之前,已离港到加拿大居住。廉署其后透过律政司在彼邦展开引渡程序,直至今年九月二十七日成功将 被告引渡回港受审。
被告较早时承认三项罪名,即一项盗窃及两项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雇主,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称赖收受「爱普生」客户提供的利益,作为供应电脑产品予有关客户的报酬。 调查揭发被告侵吞公司收益,触犯盗窃及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赖于九五年一月至十一月受雇「爱普生」期间,负责在本港出售公司的产品,包括磁碟机。
九五年九月,赖计划供应磁碟机予本地公司「文思顿实业有限公司」(「文思顿」),而「文思顿」会 将有关磁碟机运往内地出售。
根据「爱普生」的政策,所有该公司在内地出售的产品,必须由特许代理供应。
赖利用自己开设的公司「海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海通」),先从「爱普生」购入磁碟机,然后透 过由李智群经营的中介公司「亚洲太平洋行」(「亚洲」)转售予「文思顿」。
李又向「文思顿」讹称「亚洲」为「爱普生」在内地的特许代理。
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海通」运送一万四千四百八十四部磁碟机予「亚洲」,然后由「文思顿」提取。
「文思顿」其后开出一张信用状,支付三十九万八千八百八十美元(相等于三百零八万一千三百三十九 点四三港元)予「亚洲」,以购买有关磁碟机。
在被告要求下,李将其中二百九十五万港元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并保留余下的十三万一千三百三十九 点四三港元,作为清还被告欠李的贷款。
被告亦使用两份虚假文件,即一份信贷申请书及一份客户纪录,以隐瞒其盗窃行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郑咏榆,并由廉署人员李铭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