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宇杂工涉嫌收受「利是」优待善信

2002年2月9日

两名协助管理港岛一间庙宇的杂工,涉嫌收受「利是」协助「善信」在庙内进行拜神祈福的仪式,两人于星期四(二月七日)被廉署拘捕。

有关庙宇管理层禁止员工在工作上收受金钱利益,并于庙内张贴告示提醒职员。

廉署于拘捕两人时,在他们身上同时搜获疑为「善信」提供的多封「利是」及现金。

廉署发言人提醒市民,农历新年将至,公营或私营机构雇员如因工作关系而收受礼物及「利是」,必须留意会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发言人称:「私营机构雇员,包括大厦管理员和庙宇职员等,如因工作关系而收受利益,必须获得雇主许可,否则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

发言人并劝谕雇主及大厦立案法团向员工发出清晰指示,使他们知道在新年期间收受「利是」是否为雇主或法团所容许。

发言人称,在没有雇主许可的情况下,不论接受或提供礼物或金钱利益的一方,均可能扺触法例。

发言人并表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所有政府雇员不得因其职务关系收受金钱或礼物,而公共机构雇员亦须遵守有关法例。

他又指出,公务员更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如未获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均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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