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前建筑师及两名分判商涉粉岭及天水围建屋工程贪污被判囚
2002年3月6日
一名房屋署前任建筑师及两名分判商,涉及粉岭及天水围的建屋工程贪污案,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分别被判入狱,刑期最高达至五年半。
房署前建筑师邓海安,三十五岁,被判入狱五年半,刑期与他因另一宗贪污案件正在服刑的两年刑期同期执行。
陈树明,四十六岁,合成专业服务公司(「合成」)东主,被判入狱四年,而张玉麟,五十八岁,亚洲工程公司(「亚洲」)董事,则被判入狱三年半。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共六项贪污罪名成立。
法官赖磐德宣判时称,被告犯了严重罪行,纵使有关案件并无引致该两项建屋工程的上盖出现安全问题。
法官续称,被告的贪污行为绝不能接受,否则本港建筑业的贪污情况将会恶化。
法官又称,邓作为一位专业建筑师,已滥用其权力并违反房署对他的信任。
保华德祥营造有限公司(「保华德祥」)及五洋建设株式会社(「五洋建设」)分别获房屋委员会批出合约,分别负责粉岭 49A 区第二期建屋工程(「第二期工程」)及天水围 102 区第七期建屋工程(「第七期工程」)。
邓及其同事张琦明作为房署建筑师,分别被委派负责监管「第二期工程」及「第七期工程」。
案情透露:张同意向邓提供分判合约的总值的百分之五,作为邓协助「亚洲」获得「第二期工程」的分判工程的报酬。「亚洲」其后从「保华德祥」取得三份总值一千五百四十九万元的分判合约,以进行停车场地面保护、防火工程及幕墙等工程。
其后,邓因为要求张支付奢华的娱乐费用,两人关系恶化,而张后来亦无支付邓双方同意的款项。
案情并透露:邓、陈树明及 3M (Hong Kong) Limited 营业员陈嘉宁同意,若邓或陈嘉宁获分判有关两个工程的合约,三人将摊分所得利润。
邓及陈嘉宁其后获分判五份合约,分别负责供应防火物料、「玻璃纸」、室内幕墙、铺砌地台及光纤。两人再与陈树明摊分所得的利润,每人从每份合约取得逾十万元。
邓与张关系恶化后,陈树明曾尝试取得「第七期工程」总值约二千万元的两份合约,并答应张若他能协助其取得有关分判合约,会给予他二百万元作报酬。
「五洋建设」其后将总值一千三百零八万元的合约判予「合成」,有关合约涉及停车场地面保护与防火工程。
张又另外答应支付邓「亚洲」获分判得的防火工程合约总值的十分之一。
张亦同意每月向陈嘉宁提供五千元,作为陈协助向「亚洲」的对手夸大 3M 物料报价的报酬。
有关控罪于九五年至去年四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Tony Schapel 代表出庭,廉署人员赵荣坚协助。
房署前建筑师邓海安,三十五岁,被判入狱五年半,刑期与他因另一宗贪污案件正在服刑的两年刑期同期执行。
陈树明,四十六岁,合成专业服务公司(「合成」)东主,被判入狱四年,而张玉麟,五十八岁,亚洲工程公司(「亚洲」)董事,则被判入狱三年半。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共六项贪污罪名成立。
法官赖磐德宣判时称,被告犯了严重罪行,纵使有关案件并无引致该两项建屋工程的上盖出现安全问题。
法官续称,被告的贪污行为绝不能接受,否则本港建筑业的贪污情况将会恶化。
法官又称,邓作为一位专业建筑师,已滥用其权力并违反房署对他的信任。
保华德祥营造有限公司(「保华德祥」)及五洋建设株式会社(「五洋建设」)分别获房屋委员会批出合约,分别负责粉岭 49A 区第二期建屋工程(「第二期工程」)及天水围 102 区第七期建屋工程(「第七期工程」)。
邓及其同事张琦明作为房署建筑师,分别被委派负责监管「第二期工程」及「第七期工程」。
案情透露:张同意向邓提供分判合约的总值的百分之五,作为邓协助「亚洲」获得「第二期工程」的分判工程的报酬。「亚洲」其后从「保华德祥」取得三份总值一千五百四十九万元的分判合约,以进行停车场地面保护、防火工程及幕墙等工程。
其后,邓因为要求张支付奢华的娱乐费用,两人关系恶化,而张后来亦无支付邓双方同意的款项。
案情并透露:邓、陈树明及 3M (Hong Kong) Limited 营业员陈嘉宁同意,若邓或陈嘉宁获分判有关两个工程的合约,三人将摊分所得利润。
邓及陈嘉宁其后获分判五份合约,分别负责供应防火物料、「玻璃纸」、室内幕墙、铺砌地台及光纤。两人再与陈树明摊分所得的利润,每人从每份合约取得逾十万元。
邓与张关系恶化后,陈树明曾尝试取得「第七期工程」总值约二千万元的两份合约,并答应张若他能协助其取得有关分判合约,会给予他二百万元作报酬。
「五洋建设」其后将总值一千三百零八万元的合约判予「合成」,有关合约涉及停车场地面保护与防火工程。
张又另外答应支付邓「亚洲」获分判得的防火工程合约总值的十分之一。
张亦同意每月向陈嘉宁提供五千元,作为陈协助向「亚洲」的对手夸大 3M 物料报价的报酬。
有关控罪于九五年至去年四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Tony Schapel 代表出庭,廉署人员赵荣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