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马宝道小贩「顶包」案主谋判刑七个月

2002年3月12日

一名于北角马宝道经营的无牌小贩,安排「顶包」人士接受小贩管理主任拘捕,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七个月。

暂委法官邓立泰表示被告黄新所犯的罪行严重,但考虑被告认罪及年纪老迈,故将十二个月起点的刑期减至七个月。

黄,六十八岁,与四十岁的刘惠莲同被控以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

有关控罪指两人与其他人串谋,同意向前市政总署小贩管理主任及香港法庭假称某些小贩是阻碍公众地方的小贩手推车物主。

刘曾在黄的安排下替人「顶包」接受拘捕,较早时亦承认有关串谋控罪,法庭今日指其扮演较轻角色,故判处其入狱两个月。

案情透露:马宝道一批无牌小贩曾协议,安排「顶包」人士接受小贩管理人员拘捕,及接受警方检控。

每名「顶包」人士每次可获二百元至三百元作报酬。有关款项由涉案小贩轮流支付。

廉署曾接获警方提供线报,指马宝道一带的非法贩卖活动可能涉及贪污。廉署遂于上址进行监视。

九九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间,廉署目睹黄及另外一些小贩曾多次在马宝道与多名小贩管理主任争议「顶包」人士的数目。

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刘则被发现替一名手推车被小贩管理主任充公的小贩作「顶包」被拘捕。廉署并目睹刘收受另一名小贩提供的款项后,登上市政总署的车辆离去。

刘其后被警方控以阻街罪名。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廉署人员区均龙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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