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庭驳回「中银」前分行经理及商人上诉维持贪污罪名成立

2002年3月14日

一名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中银香港分行」)前行政人员及一名商人,因涉及三亿一千二百万元贷款贪污案,较早时被区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两人其后提出上诉推翻定罪,终审法院今日(星期四)驳回其上诉,决定维持原判。

「中银香港分行」前助理总经理李德番,及盛鸿投资有限公司(「盛鸿」)董事及股东樊迎朝,同为四十九岁,于二○○○年十二月被区域法院裁定共五项贪污罪名成立。

李于九七年期间收受樊提供合共三百六十九万元贿款,以协助「盛鸿」申请及获发三亿一千二百万元贷款。

李被法庭判处入狱两年半,并须向银行归还三百六十九万元。

樊则被裁定行贿罪名成立,被判监两年零九个月。

李及樊曾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遭驳回。两人较早时再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表示两人选择不作供故令法庭较易作不利被告的推断,在法律上是错误的,而有关推论亦侵犯上诉人保持缄默的权利。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包致金法官、陈兆恺法官、马天敏法官及贺辅明勳爵裁定上述理据不成立,一致驳回两人的上诉。

贺辅明勳爵在终审庭的判词中表示,原审法官既曾推翻上诉人的辩解,斥之为一派胡言,故他因为上诉人不作供而作出不利被告的推断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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