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致使「广南」申请信用状诈骗银行五千三百万元信贷判囚五年

2002年4月3日

一名公司董事利用虚假商业交易文件,致使广南(集团)有限公司(「广南」)向四间银行申请信用状,导致银行被诈骗五千三百万元信贷,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五年。

李本庚,三十三岁,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百利鑫」)董事,今日承认四项串谋诈骗罪名。另外四项串谋诈骗罪名则被法庭下令纪录在案。

暂委法官龙礼宣判时称,被告犯了严重罪行,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又称,法庭虽然接纳被告在案中并无个人得到利益,但他利用虚假文件诈骗银行,令信用状制度受到损害。

法官续称,他以七年半监禁为判刑起点,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并无犯罪纪录,故将刑期减至五年。

案情透露:李于九七年三月至九八年十月期间与其他人士串谋,不诚实地致使「广南」向德国巴伐利亚联合银行、三和银行、荷兰合作银行及加拿大丰业银行申请及使用四张信用状。

他们向该等银行提交虚假文件,讹称「百利鑫」和「广南」之间存有买卖汽油及燃油的真实商业交易,以证明有关信用状申请。

有关银行其后根据该四张信用状,发放合共五千三百多万元信贷予「百利鑫」。

被告代「百利鑫」扣除约共五万五千元作回佣后,将余款转予「广南」。

至今共有二十三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因涉嫌参与连串与「广南」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的信用状诈骗案,被廉署起诉。十四人已承认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入狱两年至九年不等。有关信用状案件涉总款项达十八亿元。

今日的法庭聆讯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黄锦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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