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前成员因盗窃基金二百万元及妨碍司法公正被判囚

2002年4月10日

八名教育基金会前成员涉及一宗二百多万元的基金盗窃案件,其中有被告就有关怀疑涉及贪污的盗窃案件误导廉政公署,企图妨碍司法公正。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全部被判监禁,最高刑期为即时入狱一年。

被告是郑氏教育基金会有限公司(「基金会」)属下负责管理该基金的委员会前成员,包括委员会前司库郑建平(五十六岁)及其妻林华琳(四十九岁)、前主席郑永津(六十九岁)、前秘书郑森(八十二岁)、前委员郑克禧(七十七岁)、郑可明(六十七岁)、郑荣真(四十八岁)及郑鸿根(四十八岁)。

郑建平被判入狱十二个月,而其余七名被告则分别被判监六个月至十五个月不等,但获得缓刑两年。

暂委法官邓立泰形容案件为一宗悲剧,并指郑建平因为要解决个人财政困难而策动今次的欺诈勾当。法官说,判刑已考虑郑建平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法官又称,其他被告牵涉有关罪行乃出于极端愚蠢,并将他们判处缓刑。

郑建平较早前被裁定四项盗窃罪名成立,而郑永津及林华琳则各被裁定一项盗窃罪名成立。

郑永津、林华琳、郑克禧及郑可明同被裁定一项意图妨碍司法罪名成立。

郑森、郑荣真及郑鸿根较早时各承认一项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名。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指称「基金会」的司库涉嫌行贿主席,以隐瞒他的盗窃罪行。调查揭发有关妨碍司法公正及盗窃罪行。

「基金会」由旅港郑氏宗亲总会成立,并向会员进行募捐,以资助教育署批给「基金会」创建一间小学所需的设备及傢具费用。

九八年七月,该宗亲总会的会员筹募了二百四十七万元,并将善款存入「基金会」在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开设的户口内。

案情透露:郑建平及其妻林华琳从「基金会」盗取二百二十万元,即将有关款项转入林在另一间银行开设的户口,其后又将款项转往他们属下一间公司的银行户口。

郑建平及郑永津其后又盗取「基金会」另外六万元。郑建平另分别从「基金会」盗取五万元及四万元。

案情又透露:除郑建平外,其余七名被告曾寄出一封日期为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的信件给廉署,伪称「基金会」同意把其中二百二十万元的款项交讬给郑建平处理,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有关信件知会廉署「基金会」委员于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举行的会议中各人同意委讬郑建平处理「基金会」该二百二十万元的款项,但其实会议并没有达成有关协议。

有关罪行于九八年四月至九九年十二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李宪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宗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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