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承认冒充原居民申请兴建「丁屋」诈骗政府
2002年5月13日
六名人士涉嫌收取一千元至四万元不等的酬劳,冒充新界原居民向地政处申请兴建「丁屋」,串谋诈骗政府,较早 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屯门裁判署承认控罪。
六名被告为黄必华,三十岁,仓务员;黄必文,三十二岁,文员;黄必全,三十四岁,文员;黄志超,二十七岁, 维修工人;黄志光,三十一岁,烧腊工人;及黄绍祥,二十八岁,发型师。
裁判官施万德准被告各以一万元现金担保外出,及下令各人不得离港,案件押后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宣判。
廉署于本年三月调查一宗「丁屋」贪污案期间拘捕各被告。
黄必华承认三项控罪。其中一项控罪指黄必华为使自己取得兴建「丁屋」的许可证,与黎敬华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 地政总署的元朗地政处 ( 「地政处」 ) 及其职员,即不诚实地:
- 向「地政处」职员虚假地表示黄必华乃元岗村的原居民;
- 致使或允许「地政处」职员办理黄必华的许可证申请;及
- 致使「地政处」职员向黄必华发给有关许可证。
其余两项控罪指黄必华分别与黄必文及黄必全和黎串谋,就申请兴建「丁屋」许可证,诈骗「地政处」。
黄必华另被控之三项类似串谋诈骗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至于余下五名被告今日各承认一项共同罪名,即串谋诈骗元朗地政处。有关控罪指他们串谋虚假地表示自己分别为 元岗村、水盏田村或牛径村的原居民。
有关罪行于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间发生。
案情透露:黎于一九九三年接触黄必华,要求黄必华协助填写兴建「丁屋」许可证申请文件,并作出虚假声明指黄 为原居民。
黄必华其后又分别要求其兄黄必文及黄必全,及其友人黄志超、黄志光和黄绍祥,同样作虚假声明冒充原居民,以 申请兴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万元不等,作为冒充原居民的酬劳。
「地政处」由于相信被告的「丁权」为真确,故分别批准或处理有关兴建「丁屋」申请。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国良代表出庭。
六名被告为黄必华,三十岁,仓务员;黄必文,三十二岁,文员;黄必全,三十四岁,文员;黄志超,二十七岁, 维修工人;黄志光,三十一岁,烧腊工人;及黄绍祥,二十八岁,发型师。
裁判官施万德准被告各以一万元现金担保外出,及下令各人不得离港,案件押后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宣判。
廉署于本年三月调查一宗「丁屋」贪污案期间拘捕各被告。
黄必华承认三项控罪。其中一项控罪指黄必华为使自己取得兴建「丁屋」的许可证,与黎敬华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 地政总署的元朗地政处 ( 「地政处」 ) 及其职员,即不诚实地:
- 向「地政处」职员虚假地表示黄必华乃元岗村的原居民;
- 致使或允许「地政处」职员办理黄必华的许可证申请;及
- 致使「地政处」职员向黄必华发给有关许可证。
其余两项控罪指黄必华分别与黄必文及黄必全和黎串谋,就申请兴建「丁屋」许可证,诈骗「地政处」。
黄必华另被控之三项类似串谋诈骗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至于余下五名被告今日各承认一项共同罪名,即串谋诈骗元朗地政处。有关控罪指他们串谋虚假地表示自己分别为 元岗村、水盏田村或牛径村的原居民。
有关罪行于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间发生。
案情透露:黎于一九九三年接触黄必华,要求黄必华协助填写兴建「丁屋」许可证申请文件,并作出虚假声明指黄 为原居民。
黄必华其后又分别要求其兄黄必文及黄必全,及其友人黄志超、黄志光和黄绍祥,同样作虚假声明冒充原居民,以 申请兴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万元不等,作为冒充原居民的酬劳。
「地政处」由于相信被告的「丁权」为真确,故分别批准或处理有关兴建「丁屋」申请。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国良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