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串谋提供利益以取得信贷判囚三年

2002年5月24日

一名商人串谋提供利益及使用虚假文件,以取得银行信贷及贷款,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庄清渊,五十二岁,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并承认另一项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罪名。至于余下一项提供利益罪名,则获控方撤销控罪。

法官张慧玲宣判时称,在香港这个商业中心,贪污罪行是不可以容忍的。

案情透露:庄负责管理巨勇有限公司 ( 「巨勇」 ) 及永耀企业有限公司 ( 「永耀」 ) 。

在九四年二月至九六年七月期间,庄与南洋商业银行助理经理李志鸿串谋向李提供利益,包括九十五万元贷款的其中部份款项及总值一万一千八百元往返香港与上海的机票费用。

控罪指被告提供该等利益,以获李协助「巨勇」及「永耀」申请信贷,及加快批出有关贷款。

案情并透露,庄于九六年一月曾利用两份伪造文件副本,向美国太平洋信贷有限公司申请一笔九十五万元的贷款。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陆伟雄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邝百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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