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冒充原居民申请兴建「丁屋」诈骗政府今判刑

2002年5月27日

六名人士冒充新界原居民向地政处申请兴建「丁屋」,串谋诈骗政府,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屯门裁判署被判处须履行社会服务及罚款。

六名被告为黄必华,三十岁,仓务员;黄必文,三十二岁,文员;黄必全,三十四岁,文员;黄志超,二十七岁,维修工人;黄志光,三十一岁,烧腊工人;及黄绍祥,二十八岁,发型师。

黄必华及黄绍祥分别被判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及二百小时社会服务,及罚款四万五千元及二万元。

余下四名被告各被判须履行一百八十小时社会服务及罚款一万五千元。

裁判官施万德宣判时称,被告犯了严重罪行,但考虑到他们认罪及犯案时年龄较轻,并且对所犯罪行有悔意,故此判处社会服务及罚款。

廉署于本年初调查一宗贪污案时揭发这宗案件。

黄必华较早时承认三项串谋诈骗地政总署的元朗地政处 ( 「地政处」 ) 罪名,而黄另外三项类似串谋诈骗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余下五名被告各承认一项罪名,即串谋诈骗元朗地政处。

案情透露:黎敬华接触黄必华,要求黄必华协助填写兴建「丁屋」许可证申请文件,并作出虚假声明指黄为元岗村的原居民。

黄必华其后又分别要求其兄黄必文及黄必全,及其友人黄志超、黄志光和黄绍祥,同样协助作虚假声明冒充元岗村、水盏田村或牛径村的原居民,以申请兴建「丁屋」。

案情又透露,各被告收取由一千元至四万元不等,作为冒充原居民的酬劳。

「地政处」相信被告的「丁权」为真确,故分别批准或处理有关兴建「丁屋」申请。

有关罪行于九三年一月至本年三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区敏灵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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