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安排假「撞车」诈骗保险今被判刑其中三人入狱
2002年6月19日
三名男子因蓄意安排连串汽车意外,诈骗保险赔偿超过六十二万四千元,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其中一人判囚二十八个月,同案另一同谋则被判社会服务令。
被告为吴庭辉,三十二岁,东骏汽车维修(「东骏」,现已结业)东主;甄俊明,四十岁,及叶海珊,三十二岁,两人同为车房工人;及黄文淙,三十二岁,司机,四人较早时承认共六项串谋欺诈罪名。法庭下令将其余四项串谋控罪记录在案。
吴被判入狱廿八个月,而甄及叶则各被判监廿个月。黄被判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
法官韦理义于判刑时称,被告不能以经济困难作为犯案的藉口,并须判以阻吓性的刑罚。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有公正行职员收受贿赂,以协助处理有诈骗成份的保险赔偿,经调查后揭发了多宗保险骗案,涉案金额达二百四十万元。
较早时已有八名涉案人士被起诉,他们承认参与蓄意安排「撞车」勾当,以骗取保险金,并已被法庭判刑。其中最高的刑罚为入狱三十八个半月。
今日在区域法院判刑的四名被告,被控串谋欺诈香港警务处人员,影响他们执行公职,并串谋欺诈多间保险公司,即不诚实地:
- 故意毁坏某些车辆;
- 向香港警务处讹称该等车辆发生意外;
- 就该些声称在意外中损毁的车辆作出虚假保险索偿申请;及
- 虚假地导致有关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向警方讹称分别于青山公路、国瑞路、三楝屋、和宜合道及柴湾角街多处地方发生交通意外,并串谋多名人士欺诈香港警务处人员,及多间保险公司以诈骗赔偿。
有关保险公司其后发放合共六十二万四千一百九十元的赔偿金予「东骏」。
控罪于九六年十一月至九八年七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黎剑华代表,廉署人员蔡国良协助。
被告为吴庭辉,三十二岁,东骏汽车维修(「东骏」,现已结业)东主;甄俊明,四十岁,及叶海珊,三十二岁,两人同为车房工人;及黄文淙,三十二岁,司机,四人较早时承认共六项串谋欺诈罪名。法庭下令将其余四项串谋控罪记录在案。
吴被判入狱廿八个月,而甄及叶则各被判监廿个月。黄被判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
法官韦理义于判刑时称,被告不能以经济困难作为犯案的藉口,并须判以阻吓性的刑罚。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有公正行职员收受贿赂,以协助处理有诈骗成份的保险赔偿,经调查后揭发了多宗保险骗案,涉案金额达二百四十万元。
较早时已有八名涉案人士被起诉,他们承认参与蓄意安排「撞车」勾当,以骗取保险金,并已被法庭判刑。其中最高的刑罚为入狱三十八个半月。
今日在区域法院判刑的四名被告,被控串谋欺诈香港警务处人员,影响他们执行公职,并串谋欺诈多间保险公司,即不诚实地:
- 故意毁坏某些车辆;
- 向香港警务处讹称该等车辆发生意外;
- 就该些声称在意外中损毁的车辆作出虚假保险索偿申请;及
- 虚假地导致有关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向警方讹称分别于青山公路、国瑞路、三楝屋、和宜合道及柴湾角街多处地方发生交通意外,并串谋多名人士欺诈香港警务处人员,及多间保险公司以诈骗赔偿。
有关保险公司其后发放合共六十二万四千一百九十元的赔偿金予「东骏」。
控罪于九六年十一月至九八年七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黎剑华代表,廉署人员蔡国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