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货船船长行贿海事处人员判囚四个月

2002年6月21日

一名内地注册货船的船长,向海事处人员提供利益,作为就有关货船的安全检查宽松处理的报酬,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西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汪秀峰,五十一岁,货船「天昌」船长,今日承认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罪名,即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裁判官唐文宣判时表示,判处被告即时入狱,因为案件涉及安全问题,船舶的安全对有关货轮及其船员非常重要。

法官续称,判刑的起点为监禁六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刑期减至四个月。

案情透露:货轮「天昌」于今年六月十八日抵港,并停泊在西锚一区。

海事处验船主任关根发被派往该船,检查货船上的船舶安全及油污处理装置。

关检查后发现货轮上有九处地方有问题,其中两处的严重性足以令该船被扣留。

这些有严重问题的地方须得到适当的维修及修理,并经由海事处检验合格后,有关货轮才会获准驶离香港。

关在船长室填写验船报告时,被告在关面前手持一张一百美元钞票。

关明白被告试图行贿,作为不扣留有关货轮的报酬。当时,关要求被告收回该张钞票。

翌日,关向廉署作出举报。廉署人员立即采取拘捕行动。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秀铭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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