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市场总监推销中药盗用公款六十万及妨碍司法公正判监两年半
2002年6月27日
一名前任市场总监,在推销内地生产的中药及补酒时,盗用公款约六十万元,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年半。
洪立真,三十七岁,案发时受雇于香港日月国际 ( 集团 ) 贸易公司 ( 「日月」 ) ,今日被裁定一项盗窃罪名成立。控罪指他于九九年四月至八月期间盗窃五十九万五千零五十三元七角五分,即「日月」董事会主席赵国霖的财产。
洪亦被裁定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洪于二○○○年一月要求一名印刷商隐瞒其诈骗行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省检」 ) 根据与廉署的「个案协查计划」,安排两名内地证人来港,在有关案件为控方出庭作供。
法官丁雅贤于宣判时称,曾在案中作供的所有控方证人均诚实可靠。
案情透露:赵于九九年一月在香港设立「日月」,负责推销其在国内生产的中药及补酒。
被告负责香港公司的日常运作,及替公司的产品安排印刷包装盒。
被告与恒星印刷设计公司总经理李晓龙于九九年六月达成协议,由「恒星」以九十九万七千零五十元承接有关印刷工程。
被告并要求李提供附有该公司标记的空白信纸,其中有多份盖上「恒星」公司印章及李的签署。
该等公司信纸其后被用作伪造印刷合约,有关合约的作价被跨大合共二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
赵误信该等合约为真确,遂给予被告一百二十八万四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作支付印刷费用。
被告其后向李支付六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九元,余款则据为己有。
案情并透露,被告为了掩饰其诈骗行为,曾要求李向赵虚假声称本应向被告开出一张二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的发票,但有关发票仍未开出。有关款项实为夸大的合约款项。李拒绝被告的要求。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周凯灵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余韵眉协助。
洪立真,三十七岁,案发时受雇于香港日月国际 ( 集团 ) 贸易公司 ( 「日月」 ) ,今日被裁定一项盗窃罪名成立。控罪指他于九九年四月至八月期间盗窃五十九万五千零五十三元七角五分,即「日月」董事会主席赵国霖的财产。
洪亦被裁定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洪于二○○○年一月要求一名印刷商隐瞒其诈骗行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省检」 ) 根据与廉署的「个案协查计划」,安排两名内地证人来港,在有关案件为控方出庭作供。
法官丁雅贤于宣判时称,曾在案中作供的所有控方证人均诚实可靠。
案情透露:赵于九九年一月在香港设立「日月」,负责推销其在国内生产的中药及补酒。
被告负责香港公司的日常运作,及替公司的产品安排印刷包装盒。
被告与恒星印刷设计公司总经理李晓龙于九九年六月达成协议,由「恒星」以九十九万七千零五十元承接有关印刷工程。
被告并要求李提供附有该公司标记的空白信纸,其中有多份盖上「恒星」公司印章及李的签署。
该等公司信纸其后被用作伪造印刷合约,有关合约的作价被跨大合共二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
赵误信该等合约为真确,遂给予被告一百二十八万四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作支付印刷费用。
被告其后向李支付六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九元,余款则据为己有。
案情并透露,被告为了掩饰其诈骗行为,曾要求李向赵虚假声称本应向被告开出一张二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的发票,但有关发票仍未开出。有关款项实为夸大的合约款项。李拒绝被告的要求。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周凯灵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余韵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