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地产经纪以一百七十万元行贿上市公司前经理判监三年

2002年7月5日

一名前地产代理,提供合共一百七十多万元贿款予一名上市公司前雇员,以获推荐为该上市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处理多项物业投资,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吴启明,三十八岁,案发时受雇于创兴集团 ( 「创兴」 ) ,今日被裁定两项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法官丁雅贤指被告破坏香港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必须予以即时监禁。

案情透露:被告于九七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向当时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永义」 ) 项目经理邹作明提供合共一百七十多万元贿款,作为邹推荐「创兴」替「永义」及其联营公司 ─ 卓益发展有限公司和利怡发展有限公司,处理购买多项物业的报酬。

邹较早时被控分别向被告及中信物业行前地产代理黄玉婵收受贿款,并且承认控罪,于去年十月被判监十八个月。

五十岁的黄玉婵则被控以一项行贿罪名,案件将于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审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Francis Burkett 代表,廉署人员苏德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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