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亿港元信贷贪污案三名公司董事诈骗「恒生」今被判囚四年及九年

2002年7月9日

三名公司董事涉嫌利用假文件串谋诈骗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 「恒生」 ) 九亿三千二百万港元信用状贷款,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三人今日 ( 星期二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分别被判入狱四年及九年。

何小海,三十三岁,欧江国际有限公司 ( 「欧江」 ) 及达豪企业有限公司 ( 「达豪」 ) 董事,被判监九年。

同案被告谭祺光,五十岁,淨宝实业有限公司 ( 「淨宝」 ) 及辉行国际有限公司 ( 「辉行」 ) 董事,及梁志波,五十二岁,「淨宝」董事,各被判入狱四年,刑期与两人因另一宗廉署破获的信用状诈骗案分别被判十五个月及一年监禁的刑期同期执行。

三被告于上星期五被陪审团裁定共七项串谋诈骗「恒生」罪名成立。

法官阮云道于宣判时称,被告有计划及长期的诈骗行为,导致银行蒙受巨大损失,故必须予以重判。

「欧江」为一间物业投资公司,由何小海及其父何纪桩持有,而「达豪」亦同时由两人控制。

三名被告被裁定共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而何及谭另被裁定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何小海另被裁定四项串谋控罪成立。

上述控罪指被告致使「欧江」及「达豪」向「恒生」申请和使用形式为信用证的信贷服务,及向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上述两间公司分别与多间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存有真实的商业交易。

控罪于九五年六月至九八年四月期间发生。

「恒生」根据被告提交的二百五十八份信用证申请,先后发放合共九亿三千二百万元予四间公司,即星骏国际有限公司 ( 「星骏」 ) 、「淨宝」、「辉行」及新文有限公司「新文」。

「星骏」与「新文」为被告及其他同谋为进行诈骗而成立的「空壳公司」。

案情并透露,有关受益公司根据每张信用证的贷款额,扣除百份之二至百分之三作「手续费」,再将余款转存予「欧江」及「达豪」。

另外,东区法院去年已批准廉署申请,签发手令通缉怀疑与本案有关的何纪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代表,廉署人员高迪龙及朱美宝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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