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裁定普通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合符宪法并驳回前总产业经理上诉

2002年7月10日

终审法院今日 ( 星期三 ) 一致驳回一名政府产业署前总产业经理的定罪上诉时,裁定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合符宪法。

岑国社,五十四岁,早前被裁定在批出总值一亿五千七百多万元的政府物业管理合约时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判监三十个月。岑在终审法院宣布裁决后,即时被送入狱服余下的刑期。

终审法院今日颁布判词,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在判词中表示,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并非不清晰、模糊或任意的」。

梅师贤法官表示,该项普通法罪行并非不清晰,所以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第 39 条或人权法案第 5(1) 条及第 11(1) 条。他又指出有关罪行并不符合基本法第 28 条中所界定为「任意」的意思。

法官称;「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需要有概括的定义,以涵盖公职人员很多不同形式的失当行为。」

法官指出,岑的失当行为是故意的,因为他亦知道其所负的责任,并知悉其行为是不诚实的。梅法官称:「岑的行为并无合理的理由或理据支持,故属违法。」

法官又指出,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由四个元素组成: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期间或执行有关公职时;故意及有意地;自行作出有罪的失当行为。此外,有关罪行必须涉及严重的行为失当。

他说:「一名熟悉其权力及职责的公职人员,应该明白到故意及不诚实地疏忽职守,以及舞弊及恶意地运用其权力和酌情权,都会构成刑事责任。」

岑较早时被裁定四项违反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名成立,并于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被法庭判处入狱九个月。

控罪指岑于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期间,不诚实地致使及准许合共一亿五千七百万元的政府物业管理合约,判授予不合规格及由其家人持有的公司,并且没有申报有关利益冲突。

岑其后提出上诉推翻有罪判决,并于二○○一年三月获法庭准予保释,而另一方面律政司亦向法庭申请复核岑的刑期。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二○○一年八月驳回岑的上诉申请,并准许律政司的申请,将岑的刑期加至三十个月。岑再被送往监狱服刑。

终审法院的上诉委员会于今年三月批准岑上诉至终审法院,并批准岑保释等候上诉。

岑的上诉聆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包致金、陈兆恺、李义及梅师贤审理。

廉署发言人称:「我们欢迎终审法院的判决。有关判决消除公众对该普通法罪行的疑虑,及对有关法例作出清晰的诠释。」

发言人并指廉署关注到近年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的案件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涉及批出政府合约的个案。

发言人说,廉署与政府将会共同努力,确保公职人员认识该普通法罪行,以及触犯罪行的严重后果。

发言人续称:「廉署将会研究判词,谘询律政司及政府的意见,研究可否在《防止贿赂条例》中加入有关舞弊地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文的可行性,与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并存。」

发言人指出,政府一个跨部门的工作小组,现正研究将普通法内的有关罪行条文化的建议。多个国家亦早已落实有关做法。建议如被接纳,将赋予廉署清晰的权力,调查相关的舞弊行为,和加深市民对该问题的瞭解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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