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诈骗八十万元按揭贷款被判刑

2002年7月12日

一名地产公司东主及一名代理,在一宗物业交易中夸大该物业的售价,以取得一笔八十万元的按揭贷款,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被判刑。

吴世明,三十岁,怡安地产有限公司 ( 「怡安」 ) 东主,被判入狱十八个月,缓刑两年;吴世昌,三十六岁,「怡安」地产代理,则被判须履行二百小时的社会服务。

两名被告于今日被法官张慧玲裁定一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调查一宗贪污投诉时揭发本案。

案情透露:一九九九年九月初,一名准买家透过吴世明的安排,同意以七十六万元向一名业主购入一间位于西营盘第三街的物业。

准买家及业主签署一项临时卖买协议。其后,买家要求退出有关交易,并寻求两名被告的协助。

三人经商讨后,吴世昌及买家同意吴世昌以其名义购入有关物业,但协议将所有涉及该物业买卖的文件上的售价提高至一百二十万元,以便向银行取得一笔较高的按揭贷款。

吴世明在完全知情下,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预备一份临时买卖合约供吴世昌及该买家签署。

吴世昌其后将有关临时合约提交予渣打银行 ( 「渣打」 ) ,申请贷款。

「渣打」批准有关申请,并向吴世昌发放一笔八十万零五千元的贷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思圣代表,廉署人员陈嘉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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