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案其中三名被告被判囚
2002年7月18日
三名人士安排及参加与内地福建省人士进行假结婚,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朱秀君,三十七岁,无业,被判入狱七个月,其中四个月与现时的刑期分期执行。朱较早时在廉署另一宗案件中承认诈骗社会福利署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被判入狱八个月。
杨巧云,四十岁,家庭主妇,被判囚八个月;而黄乐欣,二十二岁,夜总会公关,则须入狱四个月零两个星期。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称,他必须判处被告入狱,因为假结婚对那些依照正当程序,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单程证来港的内地居民不公平。
朱及黄较早时承认共两项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 ( 「中国法律服务」 ) 的罪名,杨今日被判一项类似罪名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为一间在港的内地半官方机构,负责处理港人与内地居民结婚的申请,并将有关申请递交内地有关机构。
廉署早前调查贪污投诉时揭发有关假结婚案件。
案情透露:朱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伪称梁永杨有意与一名内地人士结婚。
朱安排梁前往福建省与「假新娘」会面及就有关婚姻进行注册。梁并无收取酬劳,因为他与朱是朋友关系。
案情又透露:三名被告亦与其他人士安排黄与另一名内地人士进行假结婚,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
朱支付杨七千港元及五千元人民币,作为黄的报酬。杨其后给予黄一万港元,并侵吞余下款项。
有关罪行于二○○○年四月至去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早前落案起诉十一名人士,怀疑他们与假结婚案件有关,其中包括本案三名被告。
另外五名被告,即梁永杨、林德材、陈佩菁、招耀彬及霍次鸿,早前分别被判入狱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
控方对另一名被告魏乐儒不提证供起诉。余下两名被告,即沈云程及吴志强,较早时各否认一项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罪名。
沈及吴将于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九日分别接受审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张伟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洁贤协助。
朱秀君,三十七岁,无业,被判入狱七个月,其中四个月与现时的刑期分期执行。朱较早时在廉署另一宗案件中承认诈骗社会福利署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被判入狱八个月。
杨巧云,四十岁,家庭主妇,被判囚八个月;而黄乐欣,二十二岁,夜总会公关,则须入狱四个月零两个星期。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称,他必须判处被告入狱,因为假结婚对那些依照正当程序,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单程证来港的内地居民不公平。
朱及黄较早时承认共两项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 ( 「中国法律服务」 ) 的罪名,杨今日被判一项类似罪名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为一间在港的内地半官方机构,负责处理港人与内地居民结婚的申请,并将有关申请递交内地有关机构。
廉署早前调查贪污投诉时揭发有关假结婚案件。
案情透露:朱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伪称梁永杨有意与一名内地人士结婚。
朱安排梁前往福建省与「假新娘」会面及就有关婚姻进行注册。梁并无收取酬劳,因为他与朱是朋友关系。
案情又透露:三名被告亦与其他人士安排黄与另一名内地人士进行假结婚,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
朱支付杨七千港元及五千元人民币,作为黄的报酬。杨其后给予黄一万港元,并侵吞余下款项。
有关罪行于二○○○年四月至去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早前落案起诉十一名人士,怀疑他们与假结婚案件有关,其中包括本案三名被告。
另外五名被告,即梁永杨、林德材、陈佩菁、招耀彬及霍次鸿,早前分别被判入狱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
控方对另一名被告魏乐儒不提证供起诉。余下两名被告,即沈云程及吴志强,较早时各否认一项串谋诈骗「中国法律服务」罪名。
沈及吴将于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九日分别接受审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张伟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洁贤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