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商伪造报价单获教署批出合约获判缓刑
2002年8月30日
一名设计公司东主,在一名教育署首席督学的建议下,伪造多份报价单,以获教署批出设计及印刷合约,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被法庭判以缓刑。
东区法院裁判官简达仁于宣判时称,被告刘英杰较早时曾作控方证人,指证同案两名被告教署首席督学,故法庭不可能作出比该两名教署职员较重的刑罚。
刘,四十一岁, CAX 2 Limited (CAX 2) 东主,较早时承认七项伪造罪名,即制造多间公司的虚假报价单,以取得教署批出多项总值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的设计及印刷合约。
裁判官表示,由于被告认罪并向廉署及控方提供协助,故将起点为六个月监禁的刑期减至入狱两个月,缓刑一年。
同案被告何美美及郑世民,两人皆为教署首席督学,于本月较早时被法庭裁定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入狱九个月及半年,但两人均准缓刑两年。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指称有教署职员涉嫌收受贿赂,以批出部门印刷合约,遂展开调查。
案情透露:何及郑于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年十二月期间,曾就多份教署刊物的设计及印刷事宜多次与被告接触。有关刊物包括小学生教材及供家长参阅的课程改革唯读光碟和硬复本。
在何的建议下,刘以多间公司的名义伪造虚假报价单,并在文件上伪冒有关分判商的签名,以确保 CAX 2 所作的报价为最低。郑亦同意有关做法。
案发期间, CAX 2 以上述诈骗手法,获教署批出八份合约,总值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何及郑两人皆有份参与审批该等合约。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余显丽代表。
东区法院裁判官简达仁于宣判时称,被告刘英杰较早时曾作控方证人,指证同案两名被告教署首席督学,故法庭不可能作出比该两名教署职员较重的刑罚。
刘,四十一岁, CAX 2 Limited (CAX 2) 东主,较早时承认七项伪造罪名,即制造多间公司的虚假报价单,以取得教署批出多项总值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的设计及印刷合约。
裁判官表示,由于被告认罪并向廉署及控方提供协助,故将起点为六个月监禁的刑期减至入狱两个月,缓刑一年。
同案被告何美美及郑世民,两人皆为教署首席督学,于本月较早时被法庭裁定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入狱九个月及半年,但两人均准缓刑两年。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指称有教署职员涉嫌收受贿赂,以批出部门印刷合约,遂展开调查。
案情透露:何及郑于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年十二月期间,曾就多份教署刊物的设计及印刷事宜多次与被告接触。有关刊物包括小学生教材及供家长参阅的课程改革唯读光碟和硬复本。
在何的建议下,刘以多间公司的名义伪造虚假报价单,并在文件上伪冒有关分判商的签名,以确保 CAX 2 所作的报价为最低。郑亦同意有关做法。
案发期间, CAX 2 以上述诈骗手法,获教署批出八份合约,总值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何及郑两人皆有份参与审批该等合约。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余显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