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及警方联手调查贪污「洗黑钱」案八人被落案起诉
2002年9月9日
八名人士,包括一名前银行高级经理,怀疑参与一宗涉及贪污的跨境「洗黑钱」案,涉款达五百亿港元,较早时在一项廉署行动中被捕。
廉署与警方其后成立特别调查小组,处理有关案件,今日 ( 星期一 ) 正式起诉该八名人士。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一名银行高级经理涉嫌收受贿赂,协助「洗黑钱」活动。
廉署于二○○一年九月展开搜捕行动,拘捕三十九名涉案人士,并随即与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全力调查案件中涉及贪污、清洗黑钱及诈骗等罪行。
其中六人被控以共六项涉嫌贪污及清洗黑钱罪名。
他们分别是林耀忠,四十七岁,宝生银行前高级经理;陈仲明,四十一岁,及叶向荣,五十二岁,两人皆为杰协有限公司 ( 「杰协」 ) 股东兼董事;黄崇德,三十岁,及黄崇楷,三十六岁,两人分别为「杰协」股东及文员;与邱金龙,二十六岁,司机。
六名被告同被控以一项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控罪,即指他们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期间,与王秀年、林秀绵、张良龙、林利来、梁国礼及其他人士串谋,在知道数笔现金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下,处理有关财产。
林耀忠另被控以两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罪名,指其于一九九七年及二○○一年分别两次收受陈仲明合共二万元美金贷款,作为林在「宝生」与「杰协」的业务往来时,对「杰协」予以优待的报酬。
陈仲明则被控以两项以相同理由向林提供利益罪名。
林、陈及叶又同被控以一项与「宝生」高级职员梁国礼串谋,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银行存款单,意图用以误导有关银行。
控罪指该等存款单声称存入「杰协」的银行账户的多笔存款是转账存款。
另外,廉署在有关搜捕行动中揭发有人怀疑非法藏有电枪。涉嫌人士邱金龙被控以一项于二○○一年九月十一月无牌管有一支电枪。
此外,商人姚捷湶,五十八岁,及其妻锺巧琴,五十岁,则被控以共五项涉嫌诈骗及清洗黑钱罪名。
两人同被控以两项以欺骗手段及一项企图以欺骗手段在银行纪录内促致记项罪名。
控罪指两人于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虚假地声称两人拥有的多间公司与多间内地公司有真实商业交易,以欺骗手段在银行内促致三笔分别为港币一百九十二万二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二分、一百七十四万九千四百四十六元二角五分,及一百三十一万五千四百六十美元的记项。
姚另被控以两项罪名,指其于一九九九年处理可公诉罪行所获的得益。
八名被告将于 星期三 ( 九月十一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法院提堂 。
除八名被告外,另有三十五名人士疑在案件中触犯与非法汇款有关的罪行,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4B 及 24C 条,而先后被检控。他们分别被判缓刑或罚款。有关罚款总计四十二万港元。
廉署及警方发言人均表示,今次的联合调查显示了双方合作的成效,及决心打击贪污、商业诈骗与「洗黑钱」活动。
发言人又提醒市民,切勿参与贪污、商业诈骗及清洗黑钱等非法勾当,有关罪行乃十分严重。
发言人称:「银行及找换店职员若收受贿赂协助他人处理犯罪得益,会因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而被检控。」
至于经营汇款生意的人士,必须向警方毒品调查科登记及备存汇款交易纪录,否则会触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4B 及 24C 条。
联合调查小组仍继续调查有关涉嫌「洗黑钱」案件。
廉署与警方其后成立特别调查小组,处理有关案件,今日 ( 星期一 ) 正式起诉该八名人士。
廉署曾接获贪污举报,指一名银行高级经理涉嫌收受贿赂,协助「洗黑钱」活动。
廉署于二○○一年九月展开搜捕行动,拘捕三十九名涉案人士,并随即与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全力调查案件中涉及贪污、清洗黑钱及诈骗等罪行。
其中六人被控以共六项涉嫌贪污及清洗黑钱罪名。
他们分别是林耀忠,四十七岁,宝生银行前高级经理;陈仲明,四十一岁,及叶向荣,五十二岁,两人皆为杰协有限公司 ( 「杰协」 ) 股东兼董事;黄崇德,三十岁,及黄崇楷,三十六岁,两人分别为「杰协」股东及文员;与邱金龙,二十六岁,司机。
六名被告同被控以一项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控罪,即指他们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期间,与王秀年、林秀绵、张良龙、林利来、梁国礼及其他人士串谋,在知道数笔现金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下,处理有关财产。
林耀忠另被控以两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罪名,指其于一九九七年及二○○一年分别两次收受陈仲明合共二万元美金贷款,作为林在「宝生」与「杰协」的业务往来时,对「杰协」予以优待的报酬。
陈仲明则被控以两项以相同理由向林提供利益罪名。
林、陈及叶又同被控以一项与「宝生」高级职员梁国礼串谋,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银行存款单,意图用以误导有关银行。
控罪指该等存款单声称存入「杰协」的银行账户的多笔存款是转账存款。
另外,廉署在有关搜捕行动中揭发有人怀疑非法藏有电枪。涉嫌人士邱金龙被控以一项于二○○一年九月十一月无牌管有一支电枪。
此外,商人姚捷湶,五十八岁,及其妻锺巧琴,五十岁,则被控以共五项涉嫌诈骗及清洗黑钱罪名。
两人同被控以两项以欺骗手段及一项企图以欺骗手段在银行纪录内促致记项罪名。
控罪指两人于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虚假地声称两人拥有的多间公司与多间内地公司有真实商业交易,以欺骗手段在银行内促致三笔分别为港币一百九十二万二千二百二十三元六角二分、一百七十四万九千四百四十六元二角五分,及一百三十一万五千四百六十美元的记项。
姚另被控以两项罪名,指其于一九九九年处理可公诉罪行所获的得益。
八名被告将于 星期三 ( 九月十一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法院提堂 。
除八名被告外,另有三十五名人士疑在案件中触犯与非法汇款有关的罪行,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4B 及 24C 条,而先后被检控。他们分别被判缓刑或罚款。有关罚款总计四十二万港元。
廉署及警方发言人均表示,今次的联合调查显示了双方合作的成效,及决心打击贪污、商业诈骗与「洗黑钱」活动。
发言人又提醒市民,切勿参与贪污、商业诈骗及清洗黑钱等非法勾当,有关罪行乃十分严重。
发言人称:「银行及找换店职员若收受贿赂协助他人处理犯罪得益,会因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而被检控。」
至于经营汇款生意的人士,必须向警方毒品调查科登记及备存汇款交易纪录,否则会触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4B 及 24C 条。
联合调查小组仍继续调查有关涉嫌「洗黑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