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货车司机涉嫌行贿警员免「抄牌」

2002年11月2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货车司机,控告他涉嫌向一名警务人员提供五百元,作为该名警务人员就他违反交通条例不采取行动的报酬。

王鹏飞,三十八岁,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他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屯门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王于本年八月十九日向一名高级警员提供五百元,作为该名高级警员不作出因王没有遵从道路交通灯的指示而发出一张定额罚款告票的报酬。

该名高级警员当场拒绝收受贿款,并因王涉嫌触犯贪污罪行将他拘捕。有关案件其后转介廉署。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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