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总队目收受下属金手鍊罪成候判
2003年1月10日
一名消防处消防总队目,未经批准向下属索取及收受利益,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枝,五十一岁,被裁定两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的罪名成立,即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向下属索取六千元贷款及收受一条二両重金手鍊。
裁判官葛倩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二月七日宣判,以待被告提交社会服务令、背景及感化报告。被告暂时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二○○一年五月三日,被告向消防员倪永义索取一笔六千元贷款,用作购入另一名同事的私家车。
倪的妻子其后代其夫将六千元转账入被告的银行户口。被告其后全数偿还该笔贷款。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初,倪及其他同事建议购买一条一両重金手鍊送赠被告,以祝贺其生日。
被告同意有关建议,并表示宁愿同事购买一条二両重金手鍊给他,而他本人愿意支付一半款项。
其后,被告的十四名下属每人支付了二百元至三百元,以购买金手鍊送给被告。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被告在内地举行生日会,会上其同事将该条价值六千三百三十元的金手鍊作为礼物送赠予被告。
被告其后向倪支付该条金手鍊的一半款项,即三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显丽协助。
李枝,五十一岁,被裁定两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的罪名成立,即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向下属索取六千元贷款及收受一条二両重金手鍊。
裁判官葛倩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二月七日宣判,以待被告提交社会服务令、背景及感化报告。被告暂时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二○○一年五月三日,被告向消防员倪永义索取一笔六千元贷款,用作购入另一名同事的私家车。
倪的妻子其后代其夫将六千元转账入被告的银行户口。被告其后全数偿还该笔贷款。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初,倪及其他同事建议购买一条一両重金手鍊送赠被告,以祝贺其生日。
被告同意有关建议,并表示宁愿同事购买一条二両重金手鍊给他,而他本人愿意支付一半款项。
其后,被告的十四名下属每人支付了二百元至三百元,以购买金手鍊送给被告。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被告在内地举行生日会,会上其同事将该条价值六千三百三十元的金手鍊作为礼物送赠予被告。
被告其后向倪支付该条金手鍊的一半款项,即三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显丽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