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盘女工以「利是」行贿考牌官今被判刑
2003年1月10日
一名地盘女工于参加轻型货车驾驶考试时,向一名运输署二级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叶幼珍,三十三岁,被法庭判处须履行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
被告较早时承认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罪名,即与政府部门有事务往来时向政府雇员提供利益。被告认罪后被还押监房。
案情透露,叶于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到运输署位于九龙何文田的驾驶考试中心报到,准备参加轻型货车驾驶考试。
考试开始前,中心职员要求叶阅读一份通告。有关通告说明,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应考者就驾驶考试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并可能被检控。
一名运输署二级考牌主任其后主持有关驾驶考试。被告的泊位考试不合格,并于路试中犯上两个严重错失。
当时,叶将轻型货车停在交通灯前面,然后向该名考牌主任提供一封「利是」。
被告向考牌主任称:「里面系钱,少少意思,系我一啲心意。」
该名考牌主任拒绝被告的贿赂,并要求被告将车驶回驾驶考试中心。
考牌主任返回中心后,向其主管作出汇报。案件随即转介廉署。
廉署人员其后拘捕被告,并从她身上搜出一封内有一张五百元钞票的「利是」。
叶于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于驾驶考试期间向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廉署人员谢金祺协助。
叶幼珍,三十三岁,被法庭判处须履行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
被告较早时承认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罪名,即与政府部门有事务往来时向政府雇员提供利益。被告认罪后被还押监房。
案情透露,叶于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到运输署位于九龙何文田的驾驶考试中心报到,准备参加轻型货车驾驶考试。
考试开始前,中心职员要求叶阅读一份通告。有关通告说明,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应考者就驾驶考试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并可能被检控。
一名运输署二级考牌主任其后主持有关驾驶考试。被告的泊位考试不合格,并于路试中犯上两个严重错失。
当时,叶将轻型货车停在交通灯前面,然后向该名考牌主任提供一封「利是」。
被告向考牌主任称:「里面系钱,少少意思,系我一啲心意。」
该名考牌主任拒绝被告的贿赂,并要求被告将车驶回驾驶考试中心。
考牌主任返回中心后,向其主管作出汇报。案件随即转介廉署。
廉署人员其后拘捕被告,并从她身上搜出一封内有一张五百元钞票的「利是」。
叶于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于驾驶考试期间向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廉署人员谢金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