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为取得三千五百万元工程串谋诈骗「港大」被判刑

2003年2月18日

两名影音公司董事及一名财务总监,为取得香港大学 ( 「港大」 ) 新医学大楼价值三千五百万元的视听设备工程合约,串谋诈骗「港大」,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判刑。

陈丽华,三十三岁,焯誉国际有限公司 ( 「焯誉」 ) 董事兼股东,被判入狱八个月。

陆永志,三十九岁,「焯誉」董事兼股东,及吴维生,三十九岁,「焯誉」财务总监,分别被判须履行二百小时及一百八十小时社会服务。

三名被告较早时同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港大」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彭中屏宣判时称,陈是案中主谋,处心积虑进行有关诈骗勾当,而且并无悔意,故须判处她即时入狱。

法官续称,有关诈骗行为实有损香港作为公平营商环境的声誉。

法官又称,另外两名被告在案中扮演较轻的角色,故判处他们社会服务令。

案情透露:「港大」于一九九七年开始在薄扶林沙宣道兴建新医学大楼,工程于二○○一年初完成。

「焯誉」及另一间公司美哥工程有限公司 ( 「美哥」 ) 获甄选提交标书,竞投新医学大楼影音设备的设计、供应及安装合约。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陈提出给予「美哥」二十万元「顾问费」及一份五百万元的视听器材订单,作为「美哥」撤回投标的报酬。

廉署其后接获贪污举报,指称有公司怀疑以行贿手段企图取得「港大」合约,遂展开调查。

案情又透露:陈建议「美哥」提高其标价,以确保「焯誉」取得有关合约。

陆及吴其后在旺角一间酒店与「美哥」一名股东及一名董事会面。期间,陆给予该名董事五万元现金作为「顾问费」首期付款,及一套草拟投标文件和一张电脑磁碟,并要求该名董事填写有关资料。

二○○一年八月,「焯誉」及「美哥」向「港大」投标委员会提交标书,标价分别为约三千五百万元及三千九百万元。「焯誉」终获批有关合约。

案情并透露:陈其后向该名「美哥」股东表示会履行承诺,即支付余下十五万元「顾问费」及向「美哥」订购视听器材。

「港大」在廉署调查上述案件期间给予全力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冠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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