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机公司前董事贿赂房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先后被判入狱
2003年3月26日
一名前公司董事因向房屋署一名总屋宇装备工程师行贿四十万元,以获取多项房屋委员会辖下工程的机电设备合约,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两年。同案另一被告较早时被判囚二十个月。
张国聪,三十六岁,顺昌机电有限公司 ( 「顺昌」 ) 前董事,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张分别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七日,提供利益予房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c) 条。
案情透露,张国聪向陈裘大提供贿款,作为陈优待「顺昌」及其他有关公司,为房委会辖下屋宇工程提供及安装后备柴油发电机的报酬。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简达仁在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罪行严重,并且破坏政府与私营公司间的商业运作。
同案另一被告黄志良,五十六岁,百达机电有限公司 ( 「百达」 ) 前董事,上星期承认一项向陈裘大提供二十万元贿款,作为获陈于房署或房委会与「百达」的生意往来中,优待「百达」的报酬。黄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案情透露,「百达」与「顺昌」皆为房委会辖下多个屋苑的六个认可后备柴油发电机认可供应商之一。
在一九九九年初,黄志良向张国聪及其他四个供应商建议合谋「围标」以内订标价,确保每名供应商能轮流取得房署合约。
黄其后又向该等供应商表示,已向陈裘大提出有关建议,陈亦同意每套发电机收取二万元的贿款,以维持「围标」的安排。
该批供应商其后又同意,若须更改个别工程合约的细节而要陈裘大协助,则提供予陈的贿款会增至每套发电机三万元。
案情透露,张国聪先后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七日,两次透过黄志良向陈裘大提供合共四十万元贿款。
案情并透露,黄志良在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百达」与房署的发电机业务,向陈提供另外一笔二十万元的贿款。
黄又向其雇主建议,可将贿款当作公司给他发放的「花红」,以隐瞒有关支出帐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McNamara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
张国聪,三十六岁,顺昌机电有限公司 ( 「顺昌」 ) 前董事,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控罪指张分别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七日,提供利益予房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c) 条。
案情透露,张国聪向陈裘大提供贿款,作为陈优待「顺昌」及其他有关公司,为房委会辖下屋宇工程提供及安装后备柴油发电机的报酬。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简达仁在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罪行严重,并且破坏政府与私营公司间的商业运作。
同案另一被告黄志良,五十六岁,百达机电有限公司 ( 「百达」 ) 前董事,上星期承认一项向陈裘大提供二十万元贿款,作为获陈于房署或房委会与「百达」的生意往来中,优待「百达」的报酬。黄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案情透露,「百达」与「顺昌」皆为房委会辖下多个屋苑的六个认可后备柴油发电机认可供应商之一。
在一九九九年初,黄志良向张国聪及其他四个供应商建议合谋「围标」以内订标价,确保每名供应商能轮流取得房署合约。
黄其后又向该等供应商表示,已向陈裘大提出有关建议,陈亦同意每套发电机收取二万元的贿款,以维持「围标」的安排。
该批供应商其后又同意,若须更改个别工程合约的细节而要陈裘大协助,则提供予陈的贿款会增至每套发电机三万元。
案情透露,张国聪先后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七日,两次透过黄志良向陈裘大提供合共四十万元贿款。
案情并透露,黄志良在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百达」与房署的发电机业务,向陈提供另外一笔二十万元的贿款。
黄又向其雇主建议,可将贿款当作公司给他发放的「花红」,以隐瞒有关支出帐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McNamara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