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警务人员及另外两人涉嫌未有列举开支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今提堂

2003年3月28日

廉政公署早前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拘捕了三名警务人员及两名市民,并于调查案件期间要求各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列举三年内的支出。五人涉嫌未有遵照有关法例要求,被廉署落案起诉,控告他们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案件今(星期五)早在东区法院提堂。

冼锦华,四十五岁,高级警司;吴保安,三十九岁,高级督察;陈俊强,四十一岁,警署警长;车桂荣,四十七岁,主妇;及林春叶,四十二岁,商人,各否认一项《防止贿赂条例》第14(4)条控罪,即未有遵照根据该条例第14(1)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

裁判官杜大卫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五日作预审。各被告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4(1)条,若廉政专员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人士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并可获授权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人士提交陈述书,列明他的一切开支及法律责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据该条例发出的通知书办理,可因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14(4)条而被检控。

被告涉嫌在没有合理辩解下,并无完全遵照于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达予他们的有关通知书办理,即没有列举在该通知书日期之前三年开始至该通知书日期为止的期间内,因他们、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费用而招致的一切开支。

有关涉嫌控罪于去年十月发生。

案件今日由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控方,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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