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人疑涉出租旅游车贪污今分案提堂
2003年4月24日
四名人士,涉嫌在安排出租旅游车予旅行社时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分两案在北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为罗继强,四十七岁,及庄锦耀,四十八岁,分别为穗港客车有限公司(「穗港」)总经理及营运经理;赵赐华,四十三岁,通宝旅运集团有限公司(「通宝」)营运经理;及陈元贵,三十六岁,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广旅」)前副主任。被告共被控二十六项贪污罪名。
「穗港」是设于香港的中资机构,从事出租穿梭中港的旅游车予本地旅行社。「穗港」的客户包括总部设于台湾的「通宝」及「广旅」。「广旅」是一家国营企业拥有的香港公司。
在首宗案件,罗继强及庄锦耀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向赵赐华提供多笔款项,作为赵在「通宝」向「穗港」租用旅游车时予以优待的报酬;而赵则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以相同理由从庄收受多笔款项。
有关涉嫌罪行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
在另一宗案件,陈元贵被控共二十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控罪指陈于九九年一月二十日至去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间,向庄收受共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元,作为陈在「广旅」向「穗港」租用旅游车时予以优待的报酬。
裁判官邓立泰将两案押后至本年五月十五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罗获准以十万元现金及二十万元人事担保保释外出,而庄及赵则分别获准以八万元及十万元现金保释外出。陈则获准以十万元现金保释。
罗受命不准离开香港。法庭并命令庄、赵及陈如离开香港,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廉署,并于回港后二十四小时内知会廉署。各被告亦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许超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
被告为罗继强,四十七岁,及庄锦耀,四十八岁,分别为穗港客车有限公司(「穗港」)总经理及营运经理;赵赐华,四十三岁,通宝旅运集团有限公司(「通宝」)营运经理;及陈元贵,三十六岁,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广旅」)前副主任。被告共被控二十六项贪污罪名。
「穗港」是设于香港的中资机构,从事出租穿梭中港的旅游车予本地旅行社。「穗港」的客户包括总部设于台湾的「通宝」及「广旅」。「广旅」是一家国营企业拥有的香港公司。
在首宗案件,罗继强及庄锦耀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向赵赐华提供多笔款项,作为赵在「通宝」向「穗港」租用旅游车时予以优待的报酬;而赵则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以相同理由从庄收受多笔款项。
有关涉嫌罪行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
在另一宗案件,陈元贵被控共二十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控罪指陈于九九年一月二十日至去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间,向庄收受共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元,作为陈在「广旅」向「穗港」租用旅游车时予以优待的报酬。
裁判官邓立泰将两案押后至本年五月十五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罗获准以十万元现金及二十万元人事担保保释外出,而庄及赵则分别获准以八万元及十万元现金保释外出。陈则获准以十万元现金保释。
罗受命不准离开香港。法庭并命令庄、赵及陈如离开香港,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廉署,并于回港后二十四小时内知会廉署。各被告亦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许超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