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妨碍司法公正向贪污案被告勒索判监一年
2003年5月9日
一名商人,向一名贪污案被告勒索金钱,声称不会在审讯中作控方证人指证该名被告,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一年。
丁伟明,二十九岁,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作出可导致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名成立。
控罪指丁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三十日期间,提议缺席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展开的审讯,作为该审讯中的被告向其支付一笔款项的报酬,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丁亦被裁定一项勒索罪名成立,即指其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以恫吓方式不当地向该审讯中的被告索取一万元。
案情透露:丁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期间,分别两次接触一名贪污案的被告,而丁为有关案件的控方证人。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丁向该名被告索取一万元,并威胁他若未能支付有关款项,丁便会在其审讯中作控方证人指证他。
丁要求该名被告先支付五千元,及保证在收取余款后会前往内地,并不会出席其案件的审讯。
同日,两人在廉署人员监视下在北角一所快餐店会面。丁于会面期间收受该被告五千元有记号的钞票。
廉署人员在丁收取款项后将其拘捕,并在其身上搜出该批有记号的钞票。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覃民辉代表控方,廉署人员林慧珍协助。
丁伟明,二十九岁,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作出可导致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名成立。
控罪指丁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三十日期间,提议缺席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展开的审讯,作为该审讯中的被告向其支付一笔款项的报酬,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丁亦被裁定一项勒索罪名成立,即指其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以恫吓方式不当地向该审讯中的被告索取一万元。
案情透露:丁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期间,分别两次接触一名贪污案的被告,而丁为有关案件的控方证人。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丁向该名被告索取一万元,并威胁他若未能支付有关款项,丁便会在其审讯中作控方证人指证他。
丁要求该名被告先支付五千元,及保证在收取余款后会前往内地,并不会出席其案件的审讯。
同日,两人在廉署人员监视下在北角一所快餐店会面。丁于会面期间收受该被告五千元有记号的钞票。
廉署人员在丁收取款项后将其拘捕,并在其身上搜出该批有记号的钞票。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覃民辉代表控方,廉署人员林慧珍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