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运主管披露受廉署调查人身分罪成
2003年5月13日
一名空运公司前空运主管,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披露两名受廉政公署调查的人士的身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较早前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余羡威,三十岁,曾受雇于珠江国际空运代理有限公司 ( 「珠江」 ) ,被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a) 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的罪名成立。
余被裁判官林巨溥判罚款七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余向廉署投诉,指称他的两名前上司向客户收取利益,作为容许客户夸大发票金额的报酬。余当时刚被「珠江」解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余发出电子邮件予该两名前上司,告知他们两人已成为廉署的调查对象。
余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承认他发出电子邮件,以报复两名前上司解雇他,但被告却否认向廉署作出虚假举报,诬告其前上司。
廉署发言人指出,《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的精神旨在保障受调查人士的声誉,及确保调查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马家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经纬协助。
余羡威,三十岁,曾受雇于珠江国际空运代理有限公司 ( 「珠江」 ) ,被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a) 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的罪名成立。
余被裁判官林巨溥判罚款七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余向廉署投诉,指称他的两名前上司向客户收取利益,作为容许客户夸大发票金额的报酬。余当时刚被「珠江」解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余发出电子邮件予该两名前上司,告知他们两人已成为廉署的调查对象。
余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承认他发出电子邮件,以报复两名前上司解雇他,但被告却否认向廉署作出虚假举报,诬告其前上司。
廉署发言人指出,《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的精神旨在保障受调查人士的声誉,及确保调查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马家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经纬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