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经纪行贿「中电」职员以获取生意罪成候判
2003年5月26日
一名前物业经纪,为获取生意向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一名物业主任行贿,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孙铃,三十五岁,案发时受雇于御峰物业顾问行,被裁定四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 a) 条。
暂委法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六月九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并将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中电」较早时欲于旺角购置商用单位。
二○○二年四月,被告向负责该项购置的「中电」物业主任提供有关弥敦道一个单位的资料。
「中电」提出以四千六百万元购入该物业,并同意向有关地产经纪支付购入价的百分之一作佣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当被告与「中电」物业主任商讨购置有关物业时,被告向该名主任提议向他支付其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该名主任与她达成有关物业交易的报酬。
该名「中电」主任即时拒绝被告的提议,并向「中电」管理层汇报事件。
被告于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再次向该名「中电」主任提出上述建议。
二○○二年八月九日,被告与该名「中电」主任会面,表示有关物业的业主还价六千八百万元,并答应若该名主任与她达成交易,便向其支付佣金的三分之一作报酬。
在会面期间,被告并向该名「中电」主任提议,若他日后确保「中电」透过她作为代理而售卖、购买或租赁物业,便向他提供佣金的三分之一作报酬。
被告在与该名主任会面后被廉署人员拘捕。
「中电」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许绍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彭伟发协助。
孙铃,三十五岁,案发时受雇于御峰物业顾问行,被裁定四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 a) 条。
暂委法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六月九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并将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中电」较早时欲于旺角购置商用单位。
二○○二年四月,被告向负责该项购置的「中电」物业主任提供有关弥敦道一个单位的资料。
「中电」提出以四千六百万元购入该物业,并同意向有关地产经纪支付购入价的百分之一作佣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当被告与「中电」物业主任商讨购置有关物业时,被告向该名主任提议向他支付其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该名主任与她达成有关物业交易的报酬。
该名「中电」主任即时拒绝被告的提议,并向「中电」管理层汇报事件。
被告于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再次向该名「中电」主任提出上述建议。
二○○二年八月九日,被告与该名「中电」主任会面,表示有关物业的业主还价六千八百万元,并答应若该名主任与她达成交易,便向其支付佣金的三分之一作报酬。
在会面期间,被告并向该名「中电」主任提议,若他日后确保「中电」透过她作为代理而售卖、购买或租赁物业,便向他提供佣金的三分之一作报酬。
被告在与该名主任会面后被廉署人员拘捕。
「中电」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许绍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员彭伟发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