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行贿警员免「抄牌」被判刑

2003年6月3日

一名货车司机,向一名警务人员提供五百元,作为该名警务人员就他「冲红灯」不采取行动的报酬,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刑。

王鹏飞,三十八岁,较早时被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 a) 条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谭国华判被告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情透露:去年八月十九日,王在元朗青山公路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时「冲红灯」。

一名高级警员截停王的货车后,要求他出示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王从钱包取出一张五百元纸币,塞入该名警员的腰带里,并说:「唔好告我。」

该名警员当场拒绝收受贿款,并因王涉嫌触犯贪污罪行将他拘捕。

王被带回警署后在警诫下接受问话,表示自己是一名新移民及不谙广东话。

王又声称他以为该名警员因他「冲红灯」,要求他当场缴交罚款。

警方其后将案件转介廉署调查。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过去曾因违反交通条例,警方多次向其发出定额罚款告票。调查并显示被告明白广东话。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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