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警司涉嫌诈骗财务机构二百二十五万元贷款今提堂
2003年6月3日
廉政公署较早时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拘捕一名警司,并对其提出起诉。被告涉嫌分别向一间财务公司、一间银行及两间持牌放债人骗取合共二百二十五万元的贷款,今(星期二)早分两案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郑保恩,四十六岁,在首宗案件中被控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名,而另一宗案件则被控五项相类罪名及两项欺诈罪。
廉署并起诉另外三名人士,涉嫌与上述其中一宗案件有关。该三名被告为林丽华,三十九岁,公司董事;郑嘉翘,二十五岁,市场主任;及徐宝森,三十四岁,文员。他们各被控一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名,亦于今早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各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杜大卫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二十四日进行答辩。
郑保恩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而林丽华、郑嘉翘及徐宝森则各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外出。
被告受命若要离开香港,必须于离港前四十八小时将行程知会廉署,及在回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到廉署报到。裁判官并下令各被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在首宗案件,郑保恩被控三项不诚实地为林丽华、郑嘉翘及徐宝森向多间财务公司骗取共五十四万元的私人贷款。
郑保恩涉嫌在该等私人贷款申请中作担保人,并涉嫌就其真实及详尽的财务负债作失实的陈述,没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财务机构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贷款。
林丽华、郑嘉翘及徐宝森于同案中各被控一项提供虚假的雇用证明书,以骗取有关私人贷款。
在另一宗案件,郑保恩被控五项不诚实地向一间财务公司及一间银行骗取合共九十六万元的私人贷款。
余下两项欺诈罪指郑保恩涉嫌诱使两间持牌放债人批出共七十五万元的私人贷款。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一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志华协助。
郑保恩,四十六岁,在首宗案件中被控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名,而另一宗案件则被控五项相类罪名及两项欺诈罪。
廉署并起诉另外三名人士,涉嫌与上述其中一宗案件有关。该三名被告为林丽华,三十九岁,公司董事;郑嘉翘,二十五岁,市场主任;及徐宝森,三十四岁,文员。他们各被控一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名,亦于今早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各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杜大卫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二十四日进行答辩。
郑保恩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而林丽华、郑嘉翘及徐宝森则各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外出。
被告受命若要离开香港,必须于离港前四十八小时将行程知会廉署,及在回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到廉署报到。裁判官并下令各被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在首宗案件,郑保恩被控三项不诚实地为林丽华、郑嘉翘及徐宝森向多间财务公司骗取共五十四万元的私人贷款。
郑保恩涉嫌在该等私人贷款申请中作担保人,并涉嫌就其真实及详尽的财务负债作失实的陈述,没有披露其本人向其他财务机构取得的按揭及私人贷款。
林丽华、郑嘉翘及徐宝森于同案中各被控一项提供虚假的雇用证明书,以骗取有关私人贷款。
在另一宗案件,郑保恩被控五项不诚实地向一间财务公司及一间银行骗取合共九十六万元的私人贷款。
余下两项欺诈罪指郑保恩涉嫌诱使两间持牌放债人批出共七十五万元的私人贷款。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一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志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