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旅行社副主任受贿十八万元安排租用旅游车判囚一年
2003年6月24日
一名旅行社前副主任,在替公司安排租用旅游车时收受贿款共逾十八万元,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一年。
陈元贵,三十七岁,曾受雇于广东 ( 香港 ) 旅游有限公司 ( 「广旅」 ) ,承认二十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法庭并命令陈须将合共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元的款项归还予「广旅」的清盘人。「广旅」较早时进行清盘。
法官祁至德宣判时称,被告清楚知道自己所收的贿款乃属非法,故必须判处其即时监禁。
法官续称,本案判刑起点为十八个月,鉴于被告认罪及并无刑事纪录,故将刑期减至一年。
案情透露:陈受雇于「广旅」期间,负责向多间出租旅游车公司租用旅游车,其中一间为穗港客车有限公司(「穗港」)。
一九九八年,「穗港」一名营运经理建议向陈提供回佣,作为陈在替「广旅」租用旅游车时优待「穗港」的报酬。
有关回佣以「广旅」每租用一程旅游车中每个乘客座位收取五元计算。
陈同意有关计划。一九九九年一月至去年六月期间,陈先后收受非法回佣合共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元。
案情透露:「广旅」禁止其员工在执行职务时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许超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
陈元贵,三十七岁,曾受雇于广东 ( 香港 ) 旅游有限公司 ( 「广旅」 ) ,承认二十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法庭并命令陈须将合共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元的款项归还予「广旅」的清盘人。「广旅」较早时进行清盘。
法官祁至德宣判时称,被告清楚知道自己所收的贿款乃属非法,故必须判处其即时监禁。
法官续称,本案判刑起点为十八个月,鉴于被告认罪及并无刑事纪录,故将刑期减至一年。
案情透露:陈受雇于「广旅」期间,负责向多间出租旅游车公司租用旅游车,其中一间为穗港客车有限公司(「穗港」)。
一九九八年,「穗港」一名营运经理建议向陈提供回佣,作为陈在替「广旅」租用旅游车时优待「穗港」的报酬。
有关回佣以「广旅」每租用一程旅游车中每个乘客座位收取五元计算。
陈同意有关计划。一九九九年一月至去年六月期间,陈先后收受非法回佣合共十八万八千八百四十六元。
案情透露:「广旅」禁止其员工在执行职务时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许超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